二、心理学方法运用于民事审判的法律基础
首先是我国《民诉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也同样必须确定其权利义务。其中经验法则即包含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等。法官在运用这些规则时也同样需要智慧和方法,以使裁判更具有公正性。 “所谓的自由心证,并非漫无边限制,得随心所欲而为判断,仍须以经验法则为之,否则,即违背法令,而经验法则,即须透过归纳逻辑的方法去发现。此外证言心理学、法医学等对于诉讼事实的认定,亦能提供科学的基础。”[4]法官可以通过包括心理学、社会学在内的各手段来帮助自己形成内心确信。
其次是《民诉证据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情况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创设了诉讼辅助人制度。心理学专家是可以以诉讼辅助人角色出庭的。心理学专家在法庭上的作用,按照心理学家霍华德的说法,他们通常扮演实验员、临床医生、统计员和咨询顾问4种角色的一种。作为实验员,心理学家可以总结在实验中得到的研究结果,但也常在必要时亲手进行实验或现场实验;作为心理医生,心理学家常借助于各种心理测验,包括智力测验和人格测验,对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临床评估,籍此确定他们的心理能力;作为咨询顾问,心理学家可以通过对一些证人心理特征进行观察了解,来确定他们证言的可信性程度。这些手段如果充分实行起来,它也同样是帮助法官形成科学心证的有效途径。
三、司法心理学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一)利用心理学专家知识办案。美国的著名学院心理学家雨果?闵斯特贝格说道:“……法官在法庭上不向心理学家咨询,不向心理学家请求对暗示的现代研究可以提供的所有帮助,就从事司法工作,这似乎是令人感到惊讶的。”[5]心理学家在司法中角色是多样的如具体角色为审判顾问、专家证人等。我国目前仅涉及到当事人责任能力问题由专家进行精神鉴定和涉及到疑难证据无法认定而委托心理学专业人员进行测谎等。
(二)法官运用自己所掌握的心理学知识断案,本文着力进行探讨。实践中,一些富有经验和人生阅历的法官早已自觉或非自觉地运用这种方法办案,这是他们长期生活积淀和经验积累的结果,符合社区、乡村民情的特点,不着痕迹、不露声色地运用这种方法办案确实省时省力、社会效果显著,不仅体现了他们的智慧,更体现了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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