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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司法心理学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试谈司法心理学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张安民


【全文】
  当前我国民事审判工作追求“案结事了”的目标与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是相一致的,这要求法官不仅要裁判公正,而且更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力求彻底地解决纠纷、消除矛盾,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职能。如何深刻地把握诉讼参加人的心理活动规律,采取妥善措施对其施加影响,使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愿意如实地陈述案件事实,以有关法律和道德规范来判断是非”的心理状态,确实是摆在每个审案法官面前的重要课题。由于司法心理学这一命题目前学界及实务界很少论及,笔者限于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制约,在这里仅就司法心理学在民事审判中运用的意义或功能、法律基础、具体方法等作肤浅探析,以求开拓审判视野,灵活裁判方法,促进民事审判更好地达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诉争、消化矛盾的目的。
  一、司法心理学运用于民事审判的功能或意义
  (一)处理冲突和化解矛盾的功能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现象活动规律的科学。司法心理学是研究司法领域人的心理现象活动规律的科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世上的万事万物都是可知的,人的心理现象也不例外。一切民事纠纷都有它的社会心理上的成因,每一类纠纷都有其不同的特点和规律,诉讼参加人是有精神与意识活动的人,在诉讼中都存在着一般的心理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性,这些不同的性格心理特征对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在某种程度上都起到了一定的影响。对一些特殊的性格心理的当事人如果疏通、控制和引导不及时,极易引发突发性的事件,这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体现较为明显,经常表现为情感上的对立甚至形成剑拔弩张之势,所以,作为一个有责任心和使命感的民事法官在案件审理或调解过程中,如果能掌握民事心理纠葛的产生原因与发展过程,熟悉当事人的个性和思维方式,诉讼动机与诉讼需求,各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的心理互动和心理变化,“对症下药”及时进行情感疏导,那么无疑有益于推动民事诉讼进程、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人性化审判的需要
  人文关怀是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注、对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和对人类的解放与自由的追求等等。司法中的人文化办案的方式,让人看到法律对每一个人的生命、人格、尊严、情感的尊重和保护,让人感受到法律真正的强大的力量。提倡运用心理学方法办案,有助于培养司法者的人文品格。一个具有人文素养的司法者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一般不会像信奉“法律是无情”的人那么冷漠,对案件的处理也就不会只知道生搬硬套法律而漠视人性与世情,而是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的疏导和耐心地进行司法方面的解释,相当程度地缓解了当事人和其他社会群众因对法律的误解而产生对法院和法官的不应有的情绪对抗,加强了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使他们实实在在地感受法官的人格魅力,也使判决得到更加充分的理解、尊重和自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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