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美国SEC在2003年7月制定了《美国SEC行为规范》(Rules of Practice),《行为规范》中的规则240(Rule 240)专门对证券监管和解的条件、程序、和解建议的审查和批准、提出和解的建议人放弃的权利、对和解建议的最终接受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范。
目前,由于存在严密的法律制度,在美国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人的证券监管案件中,和解被认为是一种非常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尽管SEC曾表示过在执法方面将“以前所没有的努力令违法者承担联邦
证券法规定范围内最严厉的经济和职业制裁”,但由于人员、资金等资源的限制,SEC必须选择重大的、恶劣的、原则性的、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进行重点追诉,这也就意味着其必须在其它案件中大量使用和解策略以实现监管资源的最优配置。同时,SEC在法院诉讼中败诉的现实性,也是促使其进行和解、防止调查追诉徒劳无功的一个因素。
据统计,SEC有50%以上的案件在进入正式的民事诉讼或行政审裁程序前被和解,此外还有大量的案件在诉讼/审裁进行中和解(例如在某些动议提出或证据发现程序进行后)。实际上,SEC调查的案件中,最终走完民事诉讼或由行政法官主持的行政审裁的只有大约10%。
当然,从美国的立法和监管实践来看,SEC所为的证券监管和解与普通民事主体间进行的私人和解有所不同。私人和解中,原告的目标是其相对被告的利益最大化,对非当事方的考虑相当有限。相反,作为公权机构,处于原告位置的SEC在和解时必须重视公众的整体利益以及非当事方中特殊群体的权益。在和解协商中,相对方争取法定范围内恶性最小的定性(例如以过失违法代替故意违法),以及最轻的处罚,同时尽量避免在SEC所发布的和解公告(Settlement Release)中使用容易激起众怒的表述。与此相对,SEC往往希望施加较重的惩罚,同时通过措辞严厉的和解公告向市场参与者传递某种信息和警示。双方就此展开博弈。从相对方的角度考虑,和解也是具有吸引力的。首先,和解不成之后的诉讼耗时长、花费高、结果不确定。与SEC周旋到底意味着要在证据发现程序和律师费用上大把花钱。其二,诉讼将占用相对方及其管理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其三,诉讼会对相对方公司和个人的声誉造成损害,影响其与顾客或其它商业伙伴的关系,以及公司招募新的员工。选择和解可以降低事件的曝光率,相对方通过与SEC协商选择适当的公告措辞,有助于减少负面影响。其四,相对方可以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和解公告所指控的违法事实,这使其在之后可能出现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中不致处于被动。其五,在大多数情况下,相对方将不得不在其后继续与SEC打交道,留下不合作的印象非常不利。与此同时,和SEC调查执法部门的缠斗,可能会影响相对方从SEC其它部门处获得优待(例如申请注册文件加速到期,可能会比较困难)。其六,相比和解,诉讼更容易引起其它监管部门的参与。
2、美国有关证券监管和解的法律规则
(1)提出和解的时间
根据美国《行政争议替代解决法》、《美国SEC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无论是在进入正式的民事诉讼或行政审裁程序前的调查阶段,还是调查完毕以后的诉讼/审裁阶段,相对方都可以提请和SEC进行和解。
当然,相对方提出和解的时机选择要根据事实情况。有时相对方会在SEC调查完成之前就提议和解,即所谓“快速和解”(Quick consent)。快速和解可能会起到结束调查、避免进一步损失的作用,但也面临一些风险。首先,基于各种原因,可能SEC自己原本就将中止调查,或者无法提出指控。其次,SEC可以提出一些要求作为接受快速和解的条件,例如要求作为相对方的公司进行内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并公诸于众。同样,在调查完成、民事诉讼或行政审裁进行过程中,和解仍可以被提出。应相对方要求,执法人员可以将其和解提议向SEC委员会汇报,取得授权后与相对方进行正式的和解谈判。
此外,相对方应寻求与SEC达成全面的和解,否则当SEC采取民事诉讼和行政审裁双管齐下时将非常被动。根据SEC从2003年开始执行的新政策,相对方(特别是欺诈案件中的相对方)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和解的,不得在随后进行的行政审裁中质疑民事诉讼中SEC所指控的事实。和解协议一般采取认可令(Consent Decree)的形式,提交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签署。法官一般都会予以签发,除非其认为和解不符合公共利益。法院对此的基本立场是,符合公共利益与否最好由SEC判断,法官在通常情况下应尊重这一判断,除非其不公正、不充分、不合理。实践中拒绝签发的情况相当少见。
(2)和解的一般程序
《美国SEC行为规范》规则240对和解建议的提出、审查和拒绝做了具体规定:
① 和解建议的提出
任何接到针对其提起程序通知的人或任何已提起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书面的和解建议。和解建议应说明其是根据《美国SEC行为规范》规则240做出的,并将规则240 的(4)、(5)款的内容并入和解建议之中。和解建议应由提出和解的人而非其律师签署,并提交给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