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初探
张金玲
【摘要】“公证”作为一种特殊的程序性司法活动,已经成为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公证程序性制度本质出发,在研究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基础上,本文主要在时间维度上分析了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减少诉讼纠纷、提高诉讼效率、为“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供路径思考、增强诉讼程序公正。并针对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诸如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和证据保全公证的立法缺失、强制执行公证的操作效力弱以及公证证据效力对待等问题进行详尽的剖析,提出在相关实体法解释和程序性规则中完善公证立法框架的参考性建议。
【关键词】公证作用;公证证据;法定行为公证效力;强制执行公证
【全文】
1 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然作用
1.1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公证与民事诉讼在性质、作用上各不相同。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活动,只是对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与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从而赋予其在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以及赋予无异议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而民事诉讼,是一种诉讼活动,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按照《
民事诉讼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争议进行调解、审判与执行,其判决或裁定具有直接的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公证侧重于非诉讼、预防的事先行为,民事诉讼则是公权力对民事纠纷的救济的事后行为。然而,两者从本质上讲是相互平行、相互补充的两种民事活动,以民事领域的运行为纽带,关系密切的交织在一起,更是作为独特的民事程序制度为民事法律纠纷解决途径增添了多样性。进一步说,公证的证据力对于视证据为诉讼灵魂的民事审判来说具有无法忽略的作用。基于此,笔者从公证的效力出发,对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功能或作用进行详细的阐述,以期为公证在民事诉讼中作用的更好发挥提供催化效用。
从宏观角度看,公证作为非诉讼活动,着重防患于未然,因此一般发生在诉讼之前,故与诉讼联系不大。但从微观视角剖析公证的功能可以发现公证之于民事诉讼的重大作用。首先,公证作为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处在防范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前沿。通过规定特定法律行为成立或生效的公证要件,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而避免只追求自身利益所容易造成的纠纷隐患;[1]其次,公证机关在执业活动中的监督,可以进一步降低公证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纠纷发生率,防止或减少纠纷的公开化,缓解诉讼爆炸所带来的法院审判压力;而且其强势证据效力以及证据保全公证一定程度上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上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主张和法院审判过程中的证据认定,缩减证据提出和质证方面的时间耗费,提高审判效率。再者,公证的执行效力使得债权债务关系简单明确的债权人无须诉诸法庭即可获得法律的司法强制执行,在预防一触即发的诉讼纠纷、缓解诉累之余,对于目前情况日益严重的诉讼执行难问题,也可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本文将从民事诉讼运行的时间维度上进行四方面的具体分析。
1.2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