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问题在今天也变得越来越严重,因为现代科技在不断增强统治者的实际权力。炸药的发明使贵族领主们的堡垒形同虚设,而书刊审查和对出版的控制使统治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臣民们能接触到什么样的观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现代国家已经把关于政治的整个观念颠倒了过来,这是因为宗教信仰的变化而引起的。古典时期的人们从为国家服务中得到人性的最大满足。现代人作为个体最关心的是灵魂得救。他们往往认为国家的作用是保障和平,使他们能够推行自己的计划。人们也许认为这样的国家是软弱和分裂的,但实际上现代国家相当强硬、持久。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权利哲学》(1821)中说国家是“上帝在地球上进军”。预言式地表述出继他之后的许多欧洲人的看法:国家与宇宙命运之间有某种联系。过去两个世纪中发生的大规模战争证实了这个看法。从日渐衰落的中世纪王国基础上产生的主权国家,是人类能力所能创造出来的最接近上帝般无限威力的产物。有两种对立的国家观值得我们注意:一是对国家的自由派观点,来自中世纪的自由和王权的观念,主张建立良好的公民秩序。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家是一种压迫工具,高高在上地从精神上压抑着受它奴役的臣民,所以国家是一种压制人的东西,需要用人性来改造。第二种观点激发了这样一种设想:超越国家,创造一个完美的共和体,使政治中不可避免的那种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鸿沟能够最终被填平。概括地说,现代政治和法治始终在这两种观点所代表的倾向之间摆动。[28]
(六)结束语
近代民族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出现后,其结构、本质及其意义是什么?换言之,国家的安全和存续这一现实性问题的正当性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近代社会一开始就摆在政治法律思想家面前的重要问题。从思想传统来说,现代国家和主权观念的出现与国家权力的增长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国家权力逐渐镇压了地方和社团的自治体,或者将它们限制在中央权力的范围内。马基雅维里就是这种国家权力的杰出鼓吹者。对马基雅维里来说,国家权力的任务是尽可能长地避免走向威胁所有国家的政治衰败。在这一点上,君主不必尊重一般的道德。[29]马基雅维里首先提出“国家理性”学说,他把国家的安全与存续问题提到惟一价值的高度来讨论,认为国家理性存在于国家自身,特别是当国家安全和存续危在旦夕时,国家总体要求对于个人来说就变成必然的责任。这样,国家的理性根据就变成了作为整体的国家单方面的需求,个人在这个理性中没有了地位,失去了存在的根基。[30]
最早用主权理论来定义国家的是法国人布丹,他被视为现代国家和主权观念的始作俑者。在1576年出版的“国家论六书”中,布丹写道:“主权是一种公民与属民之上的并高于法律的权力。”这项理论简单来说,就是每个独立的国家都具有最高的立法权,它在两个方面无与伦比,那就是,它不承认还有更高的权力,同时它有无可限量的权威。[31]布丹的这种主权理论与马基雅维里的“国家理性”学说一样,中心点仍然在于关注特定国家存在的权利,并“反对国家的功能应在有限领域实行的观点,认为政府活动没有范围限制”。[32]不过,布丹的这个看法前后也不尽相同,他保留了统治者受自然和上帝法律束缚的旧观念。相比之下,16世纪的英国的政治理论家托马斯•霍布斯更始终如一、更激进。霍布斯试图抹去束缚的最后痕迹。他认为,通过契约任命一位统治者,人类就会一致同意放弃自然状态。虽然布丹和霍布斯都坚持认为主权不可分割,拒绝对权力行使的传统进行约束,但他们都没有鼓吹暴政。两人都在内战背景下进行写作,都竭力说服自己的同胞,主权国家是安全惟一的保证。惟有有一位统治者,人们才不会受内战的蹂躏。[33]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尽可能清楚地表明,国家不能够理解为一种关系、或是一部
宪法、或者是某一目的;国家是一个人,它是一个能够行动的人。因此,尽管国家来源于个人之间的契约,而且用霍布斯的术语来讲,从而实现“人民的安全”,但是国家本身并非其中任何一个种类。换言之,国家不能够简单地等同于任何一个它所服务的目的,安全也好、公正也好,自由也好,都是如此。[34]约翰•洛克使用这个策略来限制议会和行政机关的权威。“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力,也就是立法权……然而,立法权仅仅是为了某些目的行使的受托权,在人民中间仍然保留了一个最高权力来免除或改变立法权。”[35]然而,“不论是布丹或是他的后继人,当他们承认立法权仍然受自然法中若干无上原则的节制时,始终未能自圆其说。随着现代国家日趋世俗化的结果,自然法节制国家主权的作用,逐渐变成形式。”[36] “虽然控制政府的急迫性在议会制度下不再突出,但人们还是越来越关注议会和政府的极权主义权力,而且政府在任何政治制度下往往都有一定的独立倾向。因此,更重要的似乎不是控制政府,而是控制议会和确保议会对约束性法律的服从。这种控制权力载于
宪法。
宪法禁止对任何基本权利的限制,认可只有在不涉及基本权利本质的情况下所作的限制。其次,
宪法确保议会中政治上处于弱势的少数者的权利。”今天英美法系国家确立的司法审查和大陆法系国家的
宪法法院的设立就是为了控制立法者。
当代宪政主义大师卡尔•J•弗里德里克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对于国家观念认识,而是从一种国家构成的本质或国家得以存在的正当性角度来理解“国家理性”,主张对“国家理性”要导入“立宪”的因素。立宪的国家理性在古典自然法思想家那里,又表现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诸原则。国家作为一种政治有机体,它们的存续是由于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应得到国家的支持与保障,这样一来,通过国家这种政体形式,个人作为公民在国家的政治秩序中找到了自己的生活与存在的基础。因此,政治的前提或国家理性的政治性,在古典自然法学看来,主要是系于个人自由生活在多大程序上能够在国家关系中得到合法性的保障,没有个人自由,也就没有国家存在的必要。这就是国家理性之所在。换言之,“国家的安全与存续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虽然十分重要,但并不是绝对的,在此有一个正当性问题。也就是说,国家为了安全与存续所采取的一些行为,如对外战争、社会动员等,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便构成了近代国家理性的正当性基础。”[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