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政治和法治的钟摆——以国家观念(文化)史为视角

  雅典的政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两位富于创新思想的立法者,梭伦和克利斯提尼的工作成果。他们抱着改变统治阶级与政治生活的本质的明确目标来改革政体。[4]梭伦推行的改革中有两个特点代表了希腊政治的基本特色。第一,梭伦谨慎地将地域单位作为政治活动的基础,这就使各个家族或部落的成员融合在一起。现代社会的选区具有同样的功效:它将住在同一地域的各形各色的人们组合到一起,打破自然关系形成的界限,鼓励大家在整个居民区广泛利益的基础上参与政治活动;第二,完成改革之后,梭伦有意地离开雅典十年之久,让别人来管理这新的政治体制——这是分权原则的雏形。因为若要实行严格意义上的政治,关键就在于必须设置一整套附有各种责任的抽象职位,而且从原则上说任何有能力的官员都可以担任这些职务。专制体制完全依靠专制者个人的品格秉性(他们往往是喜怒无常的),而政治体制的领导人则是按照职务所赋予的责任来行事。[5]
  就我们所知,生活在雅典的柏拉图最先阐述了任何政治社会都要面临的中心问题:谁来裁定?柏拉图对统治者的信心建立在他自己关于至善的理念上,懂得至善就成为至善(To know good is to become good)。至善是个客观存在的对象,可以通过理性求得知晓。由此出发,柏拉图认为只有知识丰富、能把握理念的哲学王成为统治者才能避免国家陷入灾难。但在其晚年,特别是在参与实际政治斗争失败后,柏拉图认识到“理想国”真的只是“理想”,因而在《政治家》和《法律篇》等著作中强调,法律是维系社会生活的“金色的纽带”。与此相关,柏拉图开始关注法治问题,并首次提出第二等好的统治是“法律的统治”这个问题。统治者不再超越法律之上,而是“法律的仆人”。柏拉图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由此看来,柏拉图眼中的法律是神圣的,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理性。但是,柏拉图的政治
  法律思想具有明显的权威主义色彩,[6]他甚至还论证了一种等级制的极权主义的理想国。他的老师苏格拉底的命运进一步强化了他对民主制的疑虑。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指出,民主也会沦为专制主义。对古希腊人的体验来说,民主不受限制也会走向暴政。这是因为多数派统治过于不稳定,公共福利会成为派别冲突的牺牲品,政府决策往往不是根据法律规定与少数派的权利作出,而是来自既得利益处于支配地位的多数派的强大势力。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最佳的宪政体——他称作“波里体”(polity)——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主成分。他研究了许多种宪政体,对政治变革的机制尤其感兴趣,他认为:革命的起因总是某种对平等的要求。亚里士多德本人既关心政治,又关心伦理,他提出了一个人们觉得非常有意思的问题:一个好公民能同时做一个好人吗?一些国家的统治者会要求他的臣民采取错误的行动。[7]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总会涉及到政治判断和法治理想的理论基础——人性论基础。从假设人类本性是固定不变的前提出发,亚里士多德推论出它的法治观的逻辑理由:良好的统治应当免除任意和不确定,但人的本性使任何人皆不能免除任意和不确定。因此,惟独法律的统治即法治可以免除人性的任意和不确定。
  对亚里士多德来说,人类生活在本质上是政治的,人类惟有作为政治共同体(国家)的成员才能追求“美好的生活”。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高于个人”,个人只有在国家之中,作为国家的一部分,才能发展他的能力,才能实现自我价值。在某种程度上,亚里士多德也同意柏拉图的下述观点,即如果国家中存在着品行和政治才能两方面都极为杰出的人物,那么这位优秀的人物就应当成为永久的统治者;但是,他又坚持认为,就是这种“如神”的人也必须是立法者,而且甚至在这样的人所治理的国家中也必须有法律制度。应当由法律实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性应当行使统治;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中就有那样的特性。热忱也往往会使拥有职权者滥用其权力,尽管他们是芸芸众生之中最优秀者。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8]这段话揭示了人类统治者的欲望与法律理性之间的对立,说明了法治具有一种人治做不到的公正特点。亚里士多德的这些思想后来凝结为哈林顿的名言:“要法治的政府,不要人治的政府。”也“构成了美国人对分权理论的解释和整个美国宪法体系的基石”。[9]
  以上我们大致可以探知,古希腊人关于政治秩序的观念承认了法律的重要性。其中,最精华的观点在于断言法治应该阻止政府机构的退化。在亚历山大帝国的破灭与罗马帝国的巩固之间的三个世纪中,由于政治混乱而无序,公民们在城邦政治中实现自己的道德理想(至善)的希望破灭了。这一期间,人们对国家普遍持有一种悲观、焦虑或冷漠的看法。斯多噶学派批评了古希腊城邦的狭隘地方主义,并坚持提出一种有关人类之城的思想,神和人都是这个城市的公民,它还有一部宪法,即正当的理性,它教导人们必须做什么和回避什么。他们还认为在这个城市里所有个人都具有同等价值,并且都在理性的基础上参与共同的伟大事业。这是一种由自然法和普遍理性推导出的世界主义观念和建立世界国家的想法。伊壁鸠鲁则进一步主张国家和法律不是什么神意的体现,也不是为了绝对正义而设立,它只是社会上一个个自私的个人为了防止彼此损害而达成的行之有效的妥协的产物,是作为有利于人们之间交往的一种契约而产生,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共同的安全。这样,从亚里士多德到伊壁鸠鲁,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发生了翻转,亚里士多德强调国家大于、先于、重于个人,伊壁鸠鲁则认为国家的一切必须落实到个人的幸福上才有意义和价值。
  (二)
  罗马人把国家和社会作了严格的区分,它们各有其特定的权力与义务。国家是社会性存在的一种必须和自然的框架,但个人才是罗马法律思想的中心。罗马人认为,人是社会的动物,并不必然是政治的动物。由此,罗马人在公民与国家之间找到了一种在希腊城邦中不存在的空间,属于个人的空间。与此相应,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被视为是国家存在的主要目标。国家也因此被视为一个法人,它在明确的界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力。由于国家被视为区别于公民的一种集体的存在——这是古希腊思想中所缺乏的——因此,人们把它视为一种法律上的实体,它具有特定的功能并且其权力受到明确的限制。公民同样也是一个法人,他拥有受到法律保护的而不受别人以及政府自身非法侵害的权利。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