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接手此案起,我们便意识到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
此案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有中央主要领导的签批、定性,是一起必须以“非法集资”“入罪”的案件。
在党政机关中,讲真话的人实在太少。他们的一举一动都考虑着自身的利益,特别是生怕自己的意见与领导的意见相反,而得罪了领导。
固而,有了中央领导的签批,无异于提前将被告人“入罪”了。
因此,这个完全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案子,本可以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辩护,从而使当事人“无罪释放”,却骤然变得错综复杂。
坚持签批的正确性
中央领导的签批,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言,无异于莫敢不从的“圣旨”。
出于对现实国情的充分理解,我们认识到如果直接否定中央领导的意见,直接与中央对抗,便如同“飞蛾扑火”,引火烧身,不但没有帮助到当事人,还很可能会产生“反作用”。
经过对中央签批的深入研究,我们领悟到当中的“非法集资”其实是违反行政规定的行为,而不是《
刑法》中的“罪”。
于是,我们“因地制宜”,在辩护技巧上旗帜鲜明地支持中央领导的签批,巧妙地将领导意见作为辩护的重要论据。
“入罪”之恶果
将当事人“入罪”,会产生“连锁反应”:
第一、农庄没法搞。此案中,被告人的农庄并不是“无中生有”欺骗群众,而是实实在在进行经营的。被告人的企业面向社会进行集资也是为了响应当时政府发展“庄园经济”的号召。
将本案被告人入罪,意味着被告人要坐牢,企业要倒闭,农庄无法继续经营。
第二、投资者会是最大的损失者。被告企业是由于未向人民银行申请、未经金融部门批准,便以合作开发果园的形式向社会募集资金而被起诉的。
然而,被告××省绿色山河开发有限公司将募集回来的钱是进行庄园投资的,并没有挪作他用,也没有携款潜逃。
既然庄园正在红红火火地经营,投资者当然也是受益者。
如果农庄无法继续经营,那么,投资者可谓是“血本无归”,损失惨重。如此一来,被告人被判入监牢,也无补于事,意义荡然无存。
第三、政府没好处。农庄倒闭了,投资者血本无归了,税收也少了。这样当地政府是一点好处也没有;李×志参与招商引资是特定时代的产物,而且得到政府的支持。证据反映在:
其一,各级领导现场视察、具体指示以及其他各种场合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