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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政治色彩”下的折衷

法院在“政治色彩”下的折衷


王思鲁


【全文】
  案情回顾:
  1992年8月13日,李氏实业发展总公司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正式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志,注册资金200万元,经营种果,果园面积180亩。1997年10月27日,李氏实业发展总公司更名为××市绿色山河有限公司。同年12月19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市绿色山河有限公司更名为××省绿色山河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增加到3000万元(以果园实物出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被告人李×志,副董事长为被告人李×飞。1998年12月21日,××省绿色山河开发有限公司再将注册资金增加到5000万元(以果园实物出资),开垦果园面积14081.78亩。
  1998年到1999年间,××省绿色山河开发有限公司在李×志的大儿子李×强(另案处理)的策划下,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便以合作开发龙眼树庄的形式,在北京、深圳、长沙市等地设立分公司,分别聘请刘×为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及深圳分公司的负责人,索×海(另案处理)为北京分公司负责人,郭×栋为北京分公司的总经理,孙×(另案处理)为长沙分公司负责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然后以每5亩果园4.8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招商,“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302.3938万元。其中在北京签订合同414份,吸收资金3077.948万元(其中被告人郭×栋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期间签订合同金额773.292万元),在深圳市签订合同115份、金额1018.0938万元,在长沙市签订合同27份,金额206.352万元。
  2004年6月9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省绿色山河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李×志、刘×、郭×栋、李×飞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正文:
  这是一场“非典型”的实体辩官司。之所以如此,皆因“政治”色彩在作怪。
  为了办理此案,我们先后到××市达十一趟,停留时间三个月左右,可谓是全身心的投入。
  当事人李×志最终以取保的形式被释放了。他坚持不上诉,这说明他对判决无意见。但作为一名法律人,我认为这场官司是输了。不仅仅是我们输了,甚至,法律也输了!
  一起“政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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