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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险犯未完成形态论

公共危险犯未完成形态论


The Search on the Gemeingefährliche Straftaten Accomplishment Form


陈洪兵


【摘要】公共危险形成之前,可能构成公共危险犯的预备。公共危险形成后,严重后果产生之前,可以看成只是产生了一种作为未遂的危险,因此,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危险避免实害的,成立犯罪中止。对于放火罪,形成独立燃烧状态,只是表明未遂危险的形成,在严重灾害发生之前,仍有放火罪的犯罪中止成立的可能。
Abstract: Before forming the public dangerous, it may compose preparatory crime of Gemeingefährliche Straftaten. Between forming public dangerous and resulting in grave consequences, it may form the dangerous as abortive .So, the actor takes the action to avoid the dangerous in time ,it may form desistance of crime. As to the crime of setting on fire, forming burning independently only indicates forming the abortive dangerous. Before resulting in the grave consequences, it’s still possible form the desistance of crime.
【关键词】公共危险犯;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中止;未遂
Key words:Gemeingefährliche Straftaten,;abstract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concrete potential damage offense ;desistance of crime; abortive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公共危险犯(Gemeingef&;auml;hrliche Straftaten),是指以公共的平稳、安全为保护法益的危险犯,也就是威胁到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犯罪。〔1〕最近,关于危险社会或者风险社会的讨论很引人注目。〔2〕“从刑事政策的观点看来,随着社会生活的科学化和高度技术化,社会中的各种危险或者风险也随之增加,个人或者个别团体的极端行为都可能给整个社会带来沉重的甚至是毁灭性的打击;加之,随着现代社会价值观的日益多元化,刑法以外的社会统制能力日益下降,人们越来越依赖于刑法,人们对有组织犯罪的控制就是依赖刑法的适例;还有,不等实害发生而要求保护观念上的法益也不容忽视,比如环境保护的领域以及生命伦理的领域就是例证,等等。因此,关于危险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要求刑罚处罚的早期化也就随之产生。”〔3〕
  对于公共危险犯,我国的多数说认为,只要造成了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就已既遂。〔4〕但有学者批评认为,具体危险是否发生乃是犯罪是否成立的标志,而非是否既遂的标志。〔5〕不过,无论日本,还是我国台湾,认为具体危险的造成即构成既遂也是有力的观点。〔6〕此外,德国在其刑法典中的第306条e、314条a、320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在产生显著的损害之前自愿地灭火,甚至灭火与行为人的所为无关时,只要行为人具有为实现这一目标的自愿的和认真的努力为已足。行为人在产生显著的损害之前,自愿地停止其行为的继续实施或者防止其危险者,等等,即可以酌情轻处刑罚,甚至不予处罚。也就是说,在德国即使已经形成了公共危险状态,但只要停止继续实施行为或者在产生显著的损害之前积极地防止危险的,甚至于实害的未发生与积极实施的防损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都可以享受从宽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中止犯的待遇。在我国,通常认为一旦形成既遂状态就不可能再回复到中止状态,也就是说,若认为对于公共危险犯只要形成了危险状态就已既遂,即使行为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危险防止了实际损害的发生,尽管也可能在刑法裁量上酌情从轻处罚,但毕竟不能享受我国刑法第24条所规定的对中止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待遇,客观上确实不利于鼓励行为人及时地消除危险以防止公共危害的发生,不利于公共安全法益的保护。此外,德、日等国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刑法分则原则上都只处罚故意犯罪既遂,处罚故意犯罪未遂和预备,仅限于分则条文的个别明文规定,而我国根据刑法总则第2223条犯罪预备、未遂的规定,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原则上都要处罚和都能处罚。因此,笔者认为,关于公共危险犯的未完成形态问题,有必要在比较借鉴的基础上,从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的法益保护原则出发,进行深入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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