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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的共犯论之展开

一个案例的共犯论之展开


陈洪兵


【摘要】在得知他人将要入室实施抢劫后,将被害人捆住,致使他人轻松取得财物的,可能适用片面共犯、间接正犯和承继的共犯三种思路进行处理。囿于刑法25条“共同故意犯罪”的规定,我们不能承认片面的共犯的概念。间接正犯,只限于幕后者对前台行为人存在优越的意思支配时,才能肯定幕后者的间接正犯地位。从因果共犯论立场出发,应全面否定承继的共犯的成立,承继者只应对其参与后的行为和结果负责。
【关键词】片面的共犯;间接正犯;承继的共犯
【全文】
  案情:甲得知乙将要到丙家抢劫后,在乙到达丙家之前,将丙用绳索牢牢捆住(丙家没有其他人)。乙到达丙家后发现丙已被牢牢捆住,不禁窃喜,便将丙家的贵重物品洗劫一空。问:对甲、乙应如何定罪处罚?对此,可能存在片面共犯、承继的共犯、间接正犯三种解决思路,下面逐一展开论述。
  
一、片面共犯论

  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1](P.325)理论上讲,片面的共犯包括片面的共同正犯和片面的帮助犯。
  德国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多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那么,每一个人都作为行为人处罚(共同行为人)。”这是德国刑法关于共同正犯的规定。德国理论与判例认为,成立共同正犯的前提,是行为人各方具有共同实施犯罪的决意,通过共同的犯罪决意将参与犯罪的数个行为人的不同犯罪的部分连接起来,并且使得他们中的任何一人都应为其他人实施的那部分犯罪承担责任。[2](P.678)由此可知,在德国是不承认片面的共同正犯的成立的。关于片面的帮助犯,德国学说认为,帮助犯只限于对他人的行为予以促进;与教唆犯一样,帮助犯在行为支配上同样无足轻重;正犯甚至不需要知道他提供的帮助(所谓的秘密帮助)。在这一点上,帮助犯与共同正犯是有区别的,因为共同正犯是以在共同的行为决意基础上的功能的行为支配为前提条件的。[2](P.691)可见,在德国虽然否认片面的共同正犯的成立,却肯定片面的帮助犯的成立。
  在我国台湾地区,实务和学说都对片面的共同正犯(einseitige Mittäterschaft)持否定态度。[3](P.151)但对于片面的帮助犯,则由于刑法30条第1项“帮助他人实行犯罪行为者,为帮助犯。虽他人不知帮助之情者,宜同”的处罚片面的帮助犯的明文规定,而使片面的帮助犯成为法定的概念。
  在日本,关于片面的共犯问题理论上存在如下观点:(一)片面的共犯(包括片面的共同正犯和片面地帮助犯)全面否定的见解;[4](P.278)(二)肯定片面的帮助犯但否定片面的共同正犯的见解(通说和判例的立场);(三)片面的帮助犯和片面的共同正犯均承认的见解。[5](P.334) 在日本虽然肯定片面的帮助犯而否认片面的共同正犯是通说和判例的立场,但既肯定片面的帮助犯又肯定片面的共同正犯的主张由于得到平野龙一、内藤谦、山中敬一、山口厚、西田典之等非常有影响的刑法学者的支持,这个观点的影响力不可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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