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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鼓励交易原则论纲

  贸易价格范围分析:
  1.甲用牛肉换土豆,甲认为其1斤牛肉至少要换乙的2斤土豆(不能再低了)
  2.乙用土豆换牛肉,乙认为其1斤土豆至少要换甲的1/4斤牛肉(不能再低了)。也就是说,甲的1斤牛肉最多能换我的4斤土豆,不能再高了。
  由分析可知,甲乙双方所认可交易价格的合理范围 X ∈〔2,4〕比如x=3
  由此可得下表:
  
  通过比较优势原理,我们能清楚地看到在生产要素与劳动生产率不变的情况下,交易是如何促使社会总体财富增加的。
  三、鼓励交易原则在民商法上的体现 (How)
  经济学家探求经济规律,我们法学家要保护经济规律。我们法律制度设计要为交易创造一个平滑的运行环境。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我们民商法学家对此究竟做了哪些贡献。
  (一)民法总则的贡献
  首当其冲的便是作为私法逻辑之魂 〔logical sprit of civillaw〕的意思自治原则。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可谓鼓励交易原则在法律制度设计上的楷模,其具体化体现在法律行为制度上。
  1. 法律行为的形式制度
  法条体现:《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
  主要内容:其不因欠缺相应的形式而当然无效,法律行为的效力因补正或履行而治疗。
  2. 法律行为的效力待定制度与可变更、可撤销制度的设计
  法条体现:《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为无效→《合同法》第47条到第51条作了修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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