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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就在审案件发表意见是否属泄露审判秘密

  二、法官言论自由及其限度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思想的基本形式,也是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基本工具。公民言论自由状况反映出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随着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已成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为公民实现言论自由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并以宪法形式将其确定下来。宪法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法官作为普通公民的一员,毫无疑问也应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介公开发表其对国家和社会问题的基本看法,进行学术研究和争鸣。
  然而,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18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因此,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保守国家秘密,这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必须严格遵守的一项基本义务。法官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工作人员,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更是其应该自觉遵守的一项法定义务,不得利用言论自由泄露审判秘密,随意向新闻媒体透露尚未审结的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将未经宣判的案件的合议庭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重要内容透露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将法院对刑事案件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扣押等决定提前透露给相关人员,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如果法官无视国家保守秘密的规定,泄露审判秘密,不管其采用何种方式都应依法进行追究。因此,法官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受保守审判秘密义务的限制,即所谓自由止于义务。绝不允许法官利用言论自由泄露审判秘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司法公正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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