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就在审案件发表意见是否属泄露审判秘密
王效贤
【全文】
法官为审理案件需要或者进行学术研究,能否就自己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发表对争议问题的看法?如果法官在案件审结前,在有关报刊发表了对案件的个人见解,性质上是否属于泄露审判秘密?对此类问题的探讨,涉及法官保守审判秘密的范围,以及法官言论自由的限度等问题,并与司法公正问题紧密相联。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
一、审判秘密与法官保密义务
所谓审判秘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案情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审判工作事项。根据上述定义,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审判秘密具体包括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审判工作事项两部分。关于审判中的国家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规范的规定》有明确界定:“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中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具体包括法院就重大案件的内部重要指示、决定、部署、方案和案件处理中重大、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规定》进一步指出:“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形成的,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旦公开又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按审判工作秘密保护,不准擅自公开和扩散”。关于不宜公开的审判工作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中确定的保密要求,应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情况,涉密证据材料,涉密案件的承办和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执行死刑情况和刑事司法统计数字,以及诉讼档案中涉及的有关资料等等。
人民法院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职责,司法公正既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价值取向,也是人民对司法的真诚期盼。而保守审判秘密,是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也是每一位法官应当自觉履行的法定义务和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法官法》第
7条第(6)项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是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法官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国家法律的守护者和实现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如果不能保守审判秘密,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仅严重影响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将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损害法院及法官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因此,每一位法官都必须自觉遵守保密义务,严守审判秘密,慎言慎行,防止泄露审判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