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许霆案判决书认定犯罪事实存在重大错误!(第三稿)

许霆案判决书认定犯罪事实存在重大错误!(第三稿)


梁剑兵


【全文】
  新年伊始,广东省高院裁定,广州市中院关于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的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许多网友认为这个依据只是官样文章、公文套话而已,对案件本身的定性和量刑并无实际意义。
  但是,几乎所有的讨论者,甚至包括许霆本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关注案件的定性是否正确、量刑是否过重的时候,都忽略了一些可能影响案件未来发展方向的重要细节,那就是司法机关在对本案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时出现了明显的错误,这将有可能影响到案件未来的发展方向。
  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所存在的最重大的错误是认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因为法院判决没有认定同时也无法解释的一个重要的基本事实是:许霆如何可能在他自己的“钱包”里偷别人的钱?
  ATM机本身确实是银行的,但是那机器里的一个帐户却是独属于许霆的。许霆在自己的帐户里“拣”了17万多元,怎么可能是“盗窃银行”呢?难道一个人把自己的手伸进自己的内衣口袋里的时候就是“去偷别人的钱”或者“想要去偷别人的钱”吗?试问哪个法官能说一个人把手伸进自己的口袋里就是去偷别人的钱啊?
  也许从一开初,无论是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甚至许霆本人,都在思维上陷入了一个误区:ATM机是银行,许霆是从“银行”取钱。也正是基于这个误区,后来认为许霆犯有盗窃罪的许多“案件评论家”都设置了这样的一个结论“假如别人忘记锁门,进别人家拿钱就是盗窃”。这样一来,几乎所有认为许霆犯盗窃罪的人们都在使用着一个共同的逻辑:大前提:进入别人家拿钱就是偷;小前提:许霆进入别人的家拿钱;结论:许霆的行为就是偷。而他们恰恰忘记了本案最基本的事实在于:许霆进进出出的一直都是他自己的家而不是银行的家!
  逻辑学的基本常识告诉我们:三段论的小前提或者大前提的任何一个出现错误,其结论必然错误,现在,案件本身的基本事实表明:因为上述三段论的小前提是完全错误的,因此,那些认为许霆是“偷银行的钱”的结论就是当然是完全错误的。
  正确的三段论应该是这样的:大前提:进入别人家拿钱就是偷;小前提:许霆没有进入别人的家拿钱;结论:许霆的行为不是偷。
  另外,在仔细地阅读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之后,我发现,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结论是:当被告人许霆用自己的广州市商业银行银行卡(该卡内余额170多元)提取工资时,发现银行系统出现错误,即利用银行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分171次恶意从该柜员机取款共175000元。得手后携款潜逃,赃款被花用光。而后,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判决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000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