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年建国以后,法律开始受到重视,人权也开始倍受关注,但在文化大革命等的冲击下,法治也一再受到撼动。随后一段时间,法治才慢慢觉醒,直到无罪推定被法律确立。这段时间,在实践当中面对疑案的时候往往采取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疑罪从拖、疑罪从挂这样的做法,其中疑罪从有是主流,也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
96年修订的《
刑事诉讼法》及时地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明确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在审判阶段,案件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疑罪从无原则之要义,不但要惩罚犯罪分子,还在于保护公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整个维护国家法制,树立法律权威,保护公民权益的角度来说,全社会都应该树立这样一种人权保护理念,法律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更应该树立疑罪从无的司法意识,用好法律,司法为民。
二、疑罪从无的缺陷
疑罪从无是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讲的,犯罪嫌疑人作为一个人,有基本的人权,有人身自由不受非法剥夺的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刑法的目的是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在没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就是受
刑法保护的人民,从这一点讲疑罪从无十分必要。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现阶段我们的侦查机关的侦查设备、侦查技术、侦查手段都相对滞后,甚至有些侦查人员水平有限;而有些犯罪分子作案技术高超、反侦查能力极强,而社会危害性有极大;有些犯罪,比如说盗窃、强奸、行贿、受贿等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取证极其困难。在这些情况下由于达不到铁证,很多案件就作为疑罪处理了,使很多犯罪分子逃之夭夭,受不到法律的追究,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讲,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的侵害可能是极大的,可能会剥夺受害人的人身自由,严重侵害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权利,甚至剥夺受害人的生命,给国家集体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甚至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经济秩序,甚至危害社会的和平稳定。如果因为疑罪而从无处置,民心何以安,人心何以向,其社会危害性也是极大的。有罪的人得不到法律的追究也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不能为民履行司法职权,不能为受害人伸张正义,难责其咎。
三、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