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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致人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配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高压电致人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配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陈函


【全文】
  随着我国电力事业的发展,电网已遍布城乡,高压电致人人身损害的案件大量发生。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对于高压电作业致人损害适用怎样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司法实践中即使严格依照法律也常常会有不公平的判决发生。对高压电致人人身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问题进行系统研究,试着解决相关理论和法律适用问题,有利于更好的发挥侵权行为法的功能,更全面的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保证我国电力事业的正常发展。
  一、归责原则的含义及其分类
  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所受之损害。”[1]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在侵权行为法中居于重要地位,是侵权行为法的价值和功能的重要体现。归责原则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的产生而产生,在该原则下,若行为人尽了相当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即不负责任。该原则是与19世纪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以及意思自治的私法理论相联系的,它保障了个人自由,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让原告对被告的过错举证是十分困难的,于是出现了一种在过错责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过错推定原则,即侵权人就其致害行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应负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该原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但仍以过错为责任基础,实际上也是一种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损害发生后,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因果关系确定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伴随工业事故的频发而发展起来的,其基本思想不在于对反社会行为进行制裁,因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机车的使用等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都是现代社会必要的经营活动,无不法可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分担理论:让最有能力的人承担风险是一种广泛认可的理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往往是最有能力承担风险的人,他们的经济实力一般较受害人更雄厚,可以将损失通过成本预算转嫁给广大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支付保险费将发生事故的风险转移给保险机构,而保险费也可以作为产品的成本分摊给消费者,保险机构则将损失通过一定的机制分散到社会,由全社会成员合理分担科技进步带来的风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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