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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区矫正制度探析

  纠正社区群众错误认识,发动群众力量完善提高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和成效。通过经常性的宣传, 让居民在心理和行为上慢慢接受矫正对象的改造活动, 让他们明白社区矫正是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程度相适应的,社区矫正的对象是那些罪行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人或者是那些原来的罪行虽然严重, 但经过一定时间的服刑生活表现出积极向善的行为, 社会危害性大幅度减小, 不会再危害社会的人。群众理解了就容易接受而非排斥矫正对象,有利于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的积极作用,家庭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因素,利用与家庭签订矫正协议促进被矫正对象的矫正是普遍的做法。要重视家庭教育,家庭感情最密集的场所,家庭对教育改造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必要时可以组织矫正对象的家庭成员进行集中教育,引导他们帮助矫正对象克服不良的心态,重新激发他们对生活的信心,使家庭的教育引导与社会矫正形成合力,优势互补实现社区矫正的理想目标。
  
【注释】作者简介: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专业“JM”研究生。

,司法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课题组,《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中国司法》, 2003 (6);
,李冰:《我国应该尽快建立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中国司法》,2007/05,第65页;
,郭建安、郑霞泽: 《社区矫正通论》, 法律出版社, 2004年10月第1版, 第7 - 8页;
,邵名正,于同治,《论刑事执行法的创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10期;
,季卫东: 《法治秩序的构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第1页;
,瞿玉杰: 《社区矫正须严防司法腐败》, 《中国青年报》2003年9月23日;
,张庆方: 《恢复性司法———一种全新的刑事法治模式》,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2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448页;
,徐素娣、林盛君: 《尝试运用心理矫正措施积极探索科学的矫正方法》,《人民调解》2006年9期,第22页;
,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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