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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区矫正制度探析

中国社区矫正制度探析


戚兴法


【全文】
  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社区矫正是外来语, 英文的意思是Community correction,它产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欧美国家, 目前英、美、日和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社区矫正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法执行活动。[1]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为此,北京、天津、上海等被确定为试点的省市,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了“让罪犯回家服刑”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2004年、2005年联合下发通知扩大试点城市,目前, 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4 个省(区、市)的101个地市、23个县(区、市)、3663个街道(镇)展开, 分别占全国省(区、市)、地市、县(市、区)、街道(镇)建设数的75%、3013%、1418%和1413%,在全国较大范围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截止到2006年底, 全国试点地区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89610人,解除矫正33765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55845人, 其中管制1872人,缓刑37547人,假释5763人,暂予监外执行1928人,剥夺政治权利8735人。目前,社区服刑的89610名人员中,仅有195人重新犯罪,重新犯罪率仅为0.22%。[2]
  从国际社会和中国的国情来看, 社区矫正具有非监禁性、刑事制裁性、社区参与性、惩罚缓和性等特征。[3]社区矫正的主要特征表现在:
  ⑴社区矫正是一种刑事违法的执行活动,由于其人身危险性低,没有必要实行监禁刑。
  ⑵社区矫正是针对特定罪犯的刑罚执行活动。《通知》指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是被判处管制的; 二是被宣告缓刑的; 三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是被裁定假释的; 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 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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