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6描述的情况极为常见,即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犯了一些低级的错误。确保法律文件得到所有当事人的签署是最为基础的一项工作。然而,即使遵循了极为复杂的制度和程序,也可能出现一些低级的错误,通常的原因是人员失误(human error)和交流不畅(breakdowns in communication)。其他一些情形包括,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担保登记但未办理、已经承担了合同上的义务但没有意识到或者某些类型的合同应当具备法定的特殊形式但没有意识到,以及所谓的“争夺合同条款”(battle of the forms)。“争夺合同条款”的典型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提出进行一项交易的要约,并以某种方式援引了己方希望适用的标准条款;对方当事人“接受”了该要约,但同样援引了己方提出的标准条款或者其他标准条款。这是因为,每家金融机构都试图通过交叉援引(cross reference)的方式,即在缔约文件中规定“本合同适用于……列明之我方格式条款”,在新类型交易的合同中使用己方提供的合同条款,而非法律专业人士对此往往并不敏感。与上述做法有关的风险包括:其一,合同最终适用了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而非己方提供的条款。结果是,后者关于维护己方利益的规定未纳入合同;其二,合同根本就未成立,因为没有明确的要约和承诺。双方当事人并不希望看到上述两种情形。
针对上述风险,金融机构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对于人员失误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应着力提高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素质;其次,还应持之以恒地重视培训和监督工作,确保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不仅知道应当遵循哪些控制程序,更应充分了解有关的风险以及遵循上述程序的理由;第三,应当切实保障有关员工能够及时出具独立的专业意见。这是因为,即使是高素质的员工,如果信息不充分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希望其在出具意见时“高抬贵手”,他也会感到压力过大。此外,还应特别关注外包(outsourcing)安排对上述程序和风险的潜在影响。
情景7描述的情况不过是Hammersmith案的缩影。人们通常认为,管理水平较高的金融机构对此类风险极为敏感,不太可能忽视交易对手欠缺权利能力或者公司授权等情况。然而,在交易涉及跨境因素或者交易对手为政府机构等特殊情况下,交易必须迅速完成。结果是,金融机构往往会忽略或者并未充分实施常规性的复核和尽职调查程序。如果交易的其他方面都合乎常规或者是标准化,但交易对手非同寻常,那么上述风险还会加大。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惯于快捷地完成交易且不拘泥于细节,往往未能有效地识别潜在的风险。上述风险与情景6所述风险的管理工作有些相近。我们能够采取的措施不外乎,全面、及时地培训有关工作人员以及设置特定程序使之能够在进行特殊结构的交易时提示我们注意风险。
如何根据上述经验建立可靠而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程序?风险管理工作的核心要求有哪些?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各类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管理活动基本上都可以分为识别、评估、监测以及控制/缓释等四个环节。操作风险广泛地分布于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而法律风险又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操作风险。因此,我们应当合理地确定法律风险的内涵和外延,这是法律风险管理程序有效实施的前提。[23] 虽然我们一致希望就法律风险的涵义形成一致意见,但某些类型的风险,例如政治风险或者与欺诈活动有关的风险,是否应被纳入法律风险的范畴中来,尚未达成共识。国际律师联合会(IBA)法律风险工作组提出了一个灵活的定义,能够灵活地反映不同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活动。例如,一些金融机构可能会认为某种类型的法律风险对其影响不大,在风险管理程序中可以忽略不计。当然,这最终取决于该金融机构管理层的判断。
【注释】* 本文原载于《巴托沃斯国际银行和金融法学报》(Butterworth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and Financial Law)第21卷第2期。此前,本文作者于2004年在《巴托沃斯国际银行和金融法学报》第19卷第8期和第9期连续发表了一篇题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The Management of Legal Risk b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Context of “Basel II”) 的论文,详述了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以及控制/缓释等程序。作为上述论文的姊妹篇,本文是在国际律师联合会(IBA)2005年布拉格年会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作者同意我们将其翻译成中文,并推荐给中国的商业银行法律工作者和金融风险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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