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和谐的证券市场应是一个既公正又有效率的市场。从历史、逻辑和现实的角度来看,公正而又有效率的证券市场应以市场为基础。仅就15世纪以来观之,与经济生活的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相联系,经济学有两股思潮相互交替。但最后的取向仍是市场经济。15世纪初至17世纪中后期,以重金和贸易出超为理论支柱的重商主义,提倡国家权力介入经济生活,体现的是市场经济早期形成发育阶段的要求。17世纪至20世纪初,以人性——交换——分工和“看不见的手”为理论支柱的古典经济自由主义,强调用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代替重商主义国家“看得见的脚”,体现的是市场经济渐趋成熟阶段的要求。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尤其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由于市场在许多方面招致了失败,因而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大行其道。大有市场的基础作用应被政府的积极干预取而代之之势。然而,具有先见之明的哈耶克早在30年代就看到了国家过多干预的弊端,始终强调市场秩序的基础地位。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以来,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再度复兴,再次突现了市场的基础地位和作用。通过历史的长期检验和选择,现今主流的经济体制是一种市场经济体制,又称混合经济——即指对市场为基础的体制加上政府的干预。(马尔柯姆•吉利斯等,1990)市场经济的实质强调的是个人和私人企业通过私有财产的利用来追求利润的积极性,(阿兰•G•格鲁奇,1985)强调经济的积极性基本上不是来自国家,而是来自个人和私人团体,并认为他们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因素,是经济生活的动力、活力和效率之源。这一市场经济的一般原理同样也适用于证券市场。
其次,和谐证券市场应是各利益主体均衡发展、良性互动的市场。证券市场有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和政府部门等多方面的主体,有融资者(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上市公司相互之间、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之间、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以及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公司、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多方面的博弈。其中,尤其在融资者和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之间应有均衡的发展和良性的互动。只要这些利益主体的竞争结果是在透明的市场环境、公正的市场秩序和严格的法律规制下进行的,不论其竞争的结果是零和博弈还是非零和博弈,就同样都是公正的和和谐的。市场不能保证你一定就是成功者,市场只能保障你与你的竞争者地位的平等和法律的公正。
再次,和谐的证券市场应是成熟的证券市场,也就是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的市场。这样的市场并不是说就一直是向上的、没有波动的(甚至是剧烈的波动)、各方都赢的和没有风险的市场,而是说市场的走向、波动、盈亏和风险主要是由市场决定的。市场是基础,政府只起辅助作用(并非消极的,而是能动的和主导的)。从西方的证券市场来看,20世纪90年代之后,欧洲大陆国家金融模式已从传统银行主导型转向市场主导型。美英等国家仍继续保持着市场主导型的金融模式。而我国的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成熟到成熟,初期的发展的确需发挥政府和计划的作用,尤其当我们面临新兴和转轨的双重任务时。但是,一个良性循环的和成熟的证券市场应该是政策逐步让位于市场,证券市场的走向、波动应主要取决于整个市场的内在价值和流入市场的资金的市场。进一步来看,流入市场的资金又取决于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和投资者的信心。因此,优质的上市公司对于和谐的证券市场就处于基础性、本源性的地位。因之,在政府调控和法律规则的规制下,成熟的市场机制能够也应该发挥引导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改善经营管理、披露真实信息、提升内在价值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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