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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高压电致人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简析高压电致人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


陈函


【全文】
  随着科技的发展,高压电在人民的生产和生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高压电作业又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即使作业人尽了高度的注意也无法消除其潜在的危险。高压电致人损害的案件适用法律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相关规定。高压电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作业人在具备法定的免责事由时可以不承担责任。高压电致人损害的案件大量发生,对该类案件的免责事由问题进行研究有利于侵权行为法的完善和功能的进一步发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
  一、现行立法中有关高压电致人损害赔偿免责事由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电力法》第60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损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在四种情况下,尽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但电力设施产权人仍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它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由此可见,我国《民法通则》、《电力法》以及《电损解释》对于高压电致人人身损害赔偿免责事由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民法通则》规定的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一种;《电力法》和《电损解释》则在“受害人故意”之外规定了“不可抗力”等其它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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