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后来安X津妻子所说,先前聘请的律师侦查阶段就介入了,开始还和当事人家属保持密切的沟通。可是,问到“和缉私局交流的情况”时,他的回答是“等消息”,因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起不了多大作用”。
其实,该律师本可以积极地与侦查机关配合,及早地化解安XX的刑事危机。
律师职业生涯中,我们亲眼目睹过:不少律师在“审判”前的漫长阶段“守株待兔”、无所事事。有的律师由于天然的对抗意识在作祟,认为律师与司法机关水火不容,求他们是热脸蛋贴冷屁股,没人格。有的律师一心只打“如意算盘”:程序走得多,律师费也跟着水涨船高。反正,巨额律师费已是囊中之物,最终,即便将当事人拖入诉累,或是官司没打赢,也与他毫无瓜葛。
这折射出律师的职业导向的迷失。律师的职业导向是什么?仅仅只是为名为利?
我们认为,律师的天职是穷尽一切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律师应该通过为当事人合法权益“精打细算”来打造品牌,从而实现回报。
一错再错,深陷泥潭
安X津妻子再次咨询我们时,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只有几天就开庭了。从我们事后拿到的材料,看不到太多“努力”的痕迹。除了一些例行手续外,甚至没有一份律师意见书。
最佳时机遗憾地消逝,案件被拖进了审判阶段,可以说是“米已成饭,木已成舟”,相当棘手。
随着程序越陷越深,脱身的难度也随之增大。尽管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可能随时间推移而丰满充实,但真正的罪魁祸首却是错案追究和国家赔偿制度。后面的司法机关绝不会轻易否定前面司法机关的判断,否则不光是“打自己嘴巴”脸上无光,更严重的是触动了一连串司法机关的根本利益,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我们秉持职业良知,坦诚地告知安X津妻子:安X津不可能“无罪”地全身而退,而且胜诉也有相当的难度。
因为我们中肯的分析,安X津妻子没有多想就委托了我们。这时,离开庭只有四天时间,时间紧迫,看着几百页厚厚的案件材料和密密麻麻的数据,我们感到了压力。
从轻辩护,力挽狂澜。
开庭前我们见了三次当事人,同时紧锣密鼓地进行外围调查,对控方的证据材料有了深入的了解。在对案情认真分析后,我们决定,对安X津作从轻辩护。
如法谚所言“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如果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可能适得其反。无论量还是质上,指向安X津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入罪是毫无回旋余地的。
但是,安X津的自首情节却可以成为其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安X津在海关调查人员的盘问中供述了所参与的走私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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