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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评估研究

  (三)增强奖惩考核的激励性
  矫正对象的个体情况及所处的环境都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因此,并非一次评估就可以一劳永逸,评估应当是动态性的,不仅每次评估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关系,而且一个对象可根据变化了情况进行多次评估。前后评估结论的比较,不仅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已经变化了的情况,并适时调整矫治方案与矫治措施,而且可以较为准确地评价矫治工作效果与矫治对象发生的变化,并根据这些科学的评估结论,实施的奖励与惩罚,以激发矫正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主动性。
  社区矫正评估是科学认识矫正对象,正确确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必经途径,是理性处理矫正对象问题,科学矫治矫正对象的必要前提,是人道对待矫正对象,进行人性化管理与矫治的必要保证,是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基本的环节。
  四、社区矫正评估的可能性与可信性
  社区矫正评估主要是对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或重新犯罪风险;矫正对象需要以及矫正质量所作的预测或评价,如果说矫正需要或矫正质量的评估主要还是对矫正对象已经存在的心理、行为的评价,那么,对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风险的评估,则是对矫正对象可能发生的行为所作的预测,虽然这种预测是建立在对矫正对象个体及其所处环境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的,但这种预测区别于利用诸如“尺”、“秤”等工具,对物体的长短、轻重等物理特性进行测量,主要还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现象的一种间接的推测。由此,社区矫正评估的可能性与可信性,主要是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再犯风险预测的可能性与可信性。
  (一)再犯风险预测的可能性
  犯罪作为一种人类行为,受到行为主体因素及其所处的环境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且不说不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就是同一犯罪人的不同犯罪行为,在犯罪情境、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等方面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由此,对这样错综复杂的人类犯罪行为,人们完全有理由怀疑能否像气象预报那样作出预测。
  心理科学告诉我们心理是行为的依据,而行为则是心理的外在表现,任何一个外在行为的发生都受到其内在心理的支配,当然,心理的形成以及心理外化为行为都要受到环境的影响。如果我们有能力评估一个人的心理,并能够掌握影响其心理外化为行为的环境因素,那么,我们就可能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作出预测。
  那么人的心理是否可以预测呢?孟子说:“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物皆然,心为甚”,他明确指出了心理能力和心理特征与物体一样具有可测量的特性。孔子也曾根据观察而将人分为中人、中人以上和中人以下三种类别,并说“中人以上,可以语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也”,“唯上智与下愚不移”,这些认识虽然具有明显的东方特色,即具有描述性而不具有定量化,但都认识到人的心理是可测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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