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深入的改革开放,加速了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伴随着利益的多元化、价值观念的多样化,各种刑事犯罪迅速增长。加之,受传统重刑思想的影响,公众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仍然习惯于以“严打”的方式应对日趋严峻的犯罪,由此,导致公安司法机关案件积压,监狱在押犯人口爆满,刑事司法成本迅速上升。一个国家的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如何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产生更好的司法效果,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当然,司法的公正还应当包括兼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随着经济的腾飞、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正义的理解不再局限于报应性的正义,而是在满足最低限度的报应正义基础之上,追求更高层次的社会和谐。社区矫正所具有的公正与效率价值,使之成为我们应对日益严峻犯罪的必然选择。
中国有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罚,也有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监禁刑罚的执行制度,但由于体制不顺,导致有权管的无能力管,有能力管的无权管,以致在社区服刑的罪犯长期处于失控状态。而出于风险考虑,刑事司法机关越来越不愿意选择非监禁刑罚和监禁刑罚的非监禁执行方式,以致中国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比例过低。也正是为了解决在社区服刑罪犯的管理问题,2002年8月起,上海市司法局率先在部分街道启动社区矫治试点工作,开始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制度。经过不到一年的初步尝试,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裁定假释的。(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虽然社区矫正的试点,并没有扩大在社区服刑的罪犯的数量,但它的积极意义在于,通过这种试点建立起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体制与机制,将为扩大非监禁刑罚的适用、监禁刑罚的非监禁执行打好坚实的基础。
中国有13亿这样庞大的人口基数,虽然其犯罪率不高,社区矫正对象的比例更低,但在社区服刑的罪犯仍然是一个不小的数字。而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社区服刑的罪犯还会不断增加,所以,人们有理由怀疑将这么多罪犯放在社区,怎样确保社区的安全?如何对他们进行科学管理与矫治?俗话说,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社区矫正的安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取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风险的评估、矫正需求的评估,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的针对性工作。由此,社区矫正评估是当前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