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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评估研究

社区矫正评估研究


狄小华


【摘要】罪犯进入社区矫正,首要考虑其是否存在再犯罪的风险,而评估再犯风险的方法有单一的主观评估和客观评估、辣态评估或动态评估。由于任何一种单一的评估方法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不足,因此,选择综合动态的评估也就成了一种必然。
【关键词】社区矫正;再犯罪;风险
【全文】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舶来品,在我国的兴起是一种适应现实需要、适应行刑历史发展的理性选择,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因此,建立科学的社区矫正评估体系,是我国社区矫正必须解决的基础性问题。
  一、社区矫正评估问题的提出
  以剥夺或限制自由为主要内容的现代自由刑,就刑罚内容分,可分为剥夺自由的监禁刑和限制自由的非监禁刑;就其执行方式来分,又可分为监禁执行方式和非监禁执行方式。在我国,监禁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非监禁刑罚则包括管制、剥夺政治权利。而监禁执行方式主要指在拘役所、看守所、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等机构内执行刑罚,非监禁执行方式则主要指在社区内执行刑罚,具体包括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非监禁刑罚的执行和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监禁刑的非监禁执行。不论是非监禁刑罚的执行,还是监禁刑罚的非监禁方式执行,由于都是在社区内进行的,而现代自由刑的执行不只是惩罚,已经被赋予了矫正的内涵,因此,非监禁执行方式又称为社区矫正。
  自由刑不伤体、不夺命,又具有可分性,因此,具有死刑、身体刑无可比拟的优势,但以剥夺人身自由为内容的监禁自由刑,也存在固有的缺陷:一方面,现代自由刑的执行无不以罪犯重新适应社会为目标,然而,自由刑的监禁执行又必须将罪犯置于与社会隔离的监狱之中,而监狱的特殊环境极可导致罪犯的“监狱化”,由此,形成行刑目标与行刑方式之间的悖论。另一方面,监禁自由刑的执行不仅需要投入巨资建设监狱等设施、支付管理费用等,而且会因罪犯的关押而引起诸如其老人无人赡养,孩子无人抚养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由于刑罚的本质是惩罚,而这种报应性惩罚又包含着人类对正义的追求,因此,对犯了罪的人给予刑罚惩罚是必不可少的。但随着刑罚正义内涵的变化,刑罚人道化、轻缓化的发展,人们在保持刑罚最低限度报应正义的前提下,越来越关注刑罚的效益。社区矫正正是缓解监禁自由刑执行的内在矛盾,解决犯罪激增引起的监狱人口爆满和财政负担过重,以及避免因解决犯罪这一社会问题而引发更多甚至更严重社会问题的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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