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普世的宗教,平等观念无疑是一个基本的构成要素,这不但反映在基督教中,也同样反映在佛教之中。古代中国的政治思想在佛教传入之前不可能出现绝对意义上的平等观念,这一点已为历史所证实,尽管儒家有悠久的民本思想,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儒家开展不出人人平等的法权观念。相比之下,佛家倡导的“众生平等”却是第一次在中国历史上确定了平等的社会观念,尽管佛教作为一种出世的宗教,它对于政治、法权没有兴趣,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佛家的平等不具有法权的意义,但它作为一种宗教进入中国的世俗生活,就不能排除它在社会政治上的影响。因此,佛家的平等观念是中国历史上最彻底的社会平等观念,它打破了中国传统的宗法等级制,在佛家看来,众生平等,不论是王公贵族、皇亲国戚,还是平民百姓、愚和不孝,他们在佛面前是一样的,都能进入佛门,并在红尘之外享有绝对的平等。当然,佛教的平等与基督教的平等有着重大的区别,这种区别首先表现在法权关系上,佛家的平等缺乏基督教神权政治,也不讲神权下人人平等的社会权利,但作为一种绝对的平等,佛家的平等观念对于中国社会的影响仍是巨大的和深远的。
总之,我们看到,古代社会的法权关系经基督教而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人人平等的平等权利在基督教社会转变成为一种新的法权,这种法权所依靠的不再是古代的罗马法,而是神法。在阿奎那看来,人类社会具有两种法权,一种是世俗的政治法权,另外一种是超越的神圣法权,除自然法和人法之外,必然有一项神法来指导人类的生活。关于世俗的政治法权,阿奎那写道:“法律的首要和主要的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关于神圣的法律,阿奎那认为:“宇宙的整个社会就是由神的理性支配的。所以上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就像宇宙的君王那样具有法律的性质……这种法律我们称之为永恒法。” [7]神法和人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构成了中世纪社会政治关系的主线,与此相应,社会正义论也就摆脱了古代社会单极的框架模式,而在两种法权的双极运动中展示出来。
【注释】作者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修昔底德,第2卷。 《古代法》,第53页 《法学总论》,第18~19页。 《民主新论》,第353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