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社会在平等问题上比之于希腊城邦社会已有较大的进步,在法权上确立了平等的关系,特别表现在万民法等私法领域,平等已不单纯是一种政治上的平等要求,而且成为法律所保障的平等权利。在法权上确立平等的地位,这是人类政治史的一个进步,也是罗马法给予人类的一个突出项献,在此之前,平等从未作为一种法权关系而得到社会的公认,也没有任何一个社会从法律上对于这种权利给予保障。
与西方古代社会相比,平等对于中国也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普遍存在的各种各样的社会不平等,因此,古代中国对于平等的呼声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早在先秦时代,先民就有对于平等的政治和经济要求,如《诗经•伐檀》所云:“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这种平等要求在中国还有一个突出的特征,即几乎毫无例外地成为历朝历代农民起义的口号,造反的农民之所以揭杆而起,反对当时的统治王朝,一个主要原因便是无法忍受不平等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因此,追求平等是中国农民的天然要求。考察中国历史,我们看到,“均贫富”、“等贵贱”等平等观念,在民间有着广泛的基础,不可否认,它们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体现着一定的正义内容。
但是,应该看到,中国社会政治关系中的平等观念,由于缺乏权利意识,没有上升到法权上的权利平等,因此具有重大的缺陷,并隐藏着一种危机。平等如果只是量上的平等要求,就易于导致平均主义,也无法真正克服它所反对的不平等,或者说,从实质上也是在认同着一种价值观上的不平等,它所反对的只是自己成为不平等关系中的被动一方,而希望变为不平等关系中的主动一方而已。因此,历朝历代的农民起义从根本上不可能铲除不平等,即便起义成功了,所改变的也只是自己的身份地位――从不平等关系中的一极转变为另外一极,农民成了皇帝,但不平等关系依然如旧。对于这种平等要求,萨托利曾指出,“我们不再谈论‘对所有人一视同仁’,而是说‘对每个相同的人一视同仁’。于是问题就变成:哪一种相同才是可以接受的相同?这就象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 [4]由此可见,缺乏原则和标准的平等主张对于人类来说,往往是十分可怕的,它带给人类的与其说是宝贵的公正,不如说是可怕的灾难。所以,平等应该建立深层的价值标准,而不能够简单地将其归于无原则的等同,无原则的等同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不平等的关系,它只会以一种新的不平等取代过去的不平等,“新”与“旧”对于不平等来说简直毫无意义。
在基督教产生之前,平等观念在东西方社会或是有限意义的平等,或是虚假的平等,都还没有达到真正的平等,只有基督教才第一次在人类社会政治史上建立起所有的人一律平等的平等观念。基督教的平等观念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基督教的平等是所有人的平等,在基督教神权关系面前,一切人无论是奴隶还是公民,贵族还是臣民,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是人,都一律平等,都不可以被忽略和排斥,都能进天国。正像保罗所说:“就如身子是一个,却有许多肢体,而且肢体虽多,仍是一个身子。基督也是这样。我们不拘是犹太人,是希利尼人,是为奴的,是自主的,都从一位圣灵受洗,成了一个身体,饮于一位圣灵。”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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