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
Brief Analysis on the Rural Land Requisition System
陈函
【全文】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用地的需求量增加,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大量农村集体土地将被征为国有。由于相关法律缺失,实际操作中轻法律规范重规章政策,再加上利益的驱使以及其它一些因素的影响,在征用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土地问题关系农民切身利益,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土地征收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应该得到高度重视,并探索相关解决途径。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过程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补偿费少,标准不一,安置措施存在缺陷,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47条第6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遵循征地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应当是能够保证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不因土地征用而降低生活水平。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过程,应当是农民分享城市化成果的过程,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城乡差距。但事实上,农民的补偿是很少的,当前的土地升值本身对农民却毫无意义可言, 土地被征用后农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甚至使他们因此更快地落入了无依无靠的尴尬境地。许多地方政府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最低标准来确定征地补偿费,还有些地方政府确定了最低的征地补偿标准后实际上在最低标准以下发放征地补偿费。采用货币安置的地方,政府一次性买断,由农民自谋出路,就业成本全部由农民个人承担,补偿费远不能补偿农民损失,农民生活得不到保障,而且即使是低标准发放也常常不能及时发放到农民手中。集体经济组织截流土地补偿金,少报土地补偿金,将农民的土地补偿金变相转移的现象也确实普遍存在,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毫无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