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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在高压电致人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具体适用

  四、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处理应统一认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都有规定,它们虽然名称完全相同,但性质却完全不同,前者是指精神受到损害之后所应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后者则是指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因伤致残或死亡后所应获得的物质损害赔偿。目前,一些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致残、致死赔偿案件时,对受害人同时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在处理上和对规定的理解上存在很大差异。有的认为赔偿义务人在赔偿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后,对其精神损害一般不再支持,理由是有重复赔偿之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可以同时支持受害人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笔者认为,在人身损害致残、致死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因残疾或死亡的物质损失,侵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此物质损失。受害人因致残、致死的同时其本人或死亡受害人近亲属又遭受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获得相应的精神赔偿,这种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抚慰受害人心理创伤的方式。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这两者同时支持并不矛盾和重复,并不具排斥性。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标准。
  精神损害往往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市场价格加以计算。因此抚慰金的确定与财产损害赔偿金的计算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浓厚的主观性、抚慰金金额的不确定性、抚慰金的计算无客观标准可依、计算方法的多样性等。针对这种情况,各国在具体算定抚慰金数额时所使用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包括酌定赔偿的方法、固定赔偿的方法、最高限额赔偿方法、医药费比例赔偿方法等。如何算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法律规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为精神损害本质上是受害人对痛苦的主观感受,它既不具有金钱价值,也不易为人们所辨识;精神损害赔偿之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的人格法益,通过金钱给付方式抚慰受害人所受之痛苦,补偿其遭受的损害。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遵循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和适当限制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应考虑的因素没有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了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6种酌定情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是酌定情节之一,它实际上规定了在精神损害发生后以什么地点的标准来算定抚慰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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