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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立宪主义的论题与范式

   Buchanan, James (1975): The Limits of Liberty: Between Anarchy and the Leviatha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J.Isensee, Der Sozialstaat in Wirtschaftkrise, in Fs für Broermann,1982.S.365. 转引自葛克昌:《国家学与国家法——社会国、租税国与法治国的理念》,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页95。 
  英国国王并没有概括的征税权,他要依靠自己的财产生存,征税仅仅作为“非常岁入”而存在。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页315。 
   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页681。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146页。 
   财产权是一个由民法和宪法共享的内容宽泛的权利概念,是一个开放的权利体系,呈现出多元化、综合性、价值化的特点。宪法上的财产性质的权利作为人民针对国家而享有的权利不仅包括消极的“防御权”,而且包括积极的请求权。但是,目前的宪法学界注意的焦点尚停留在消极的“防御权”上,无暇顾及后一种性质的财产性的权利。参见,赵世义:《财产征用及其宪法约束》,《法商研究》,1999年第4期;林来梵:《针对国家享有的财产权———从比较法角度的一个考察》,《法商研究》2003 年第1 期。 
  赵世义:《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 
   季卫东教授曾指出,“既然国家承认了私有制,那么其主要职能就变成对财产权和契约提供保障性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必须公平地、以契约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出现,并根据这一定位来设计各种制度安排。”季卫东:《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问题》,《当代中国研究》,1999年,第3期。 
  许志雄等:《现代宪法论》,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页 346。 
   Dahl, Robert A. Democracy and Its Critiques.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9.99. 
   日本学者把《日本国宪法》第83条看成是财政立宪主义的具体化。樋口阳一:《宪法1》(现代法律学全集1),青林书院1998年。 
   李龙、朱孔武:《财政立宪主义论纲》,《法学家》,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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