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学者开始对“财政
宪法”展开讨论。经济学家和财税法学者在研究财政问题时则显示出对
宪法与宪政问题的浓厚兴趣,财税法学者对财税制度的探讨,如
预算法等,其中的很多问题确实属于
宪法问题,他们把“主要调整财税法领域的一些根本性事项,如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权力的分配、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等法律规范称为“财政宪法”[26]。从预算与财政的关系看, 政府预算与财政具有同一性。预算制度包括财政收入、支出及公有财产使用及其民主控制问题,在实定法上则以议会审查预算方式进行形式上的财政民主统制。对于政府财政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预算的编制及预算的审议、预算执行进度的监督、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和议会审议决算。
经济学者基于财税法体系而建构的“财政
宪法”观是很有启发意义的,但有必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思考路径:一是把一国实定
宪法存在的财政条款称之为财政
宪法,一是不局限于成文
宪法条款,只要
宪法涉及财政政策等规定即构成财政
宪法。结合两种思路,得出一个理论预设:各国宪法文本中不一定都存在财政
宪法,
宪法有涉及财政制度的规范不一定就构成财政
宪法。两种不同的思考路径与德国宪法学者施密特对于“
宪法”与“宪律”的区分是一致的。因为财政
宪法突显的是一种秩序和体制,因此又可以将财政宪法定义为“财政生活基本秩序的宪法规范”。本文姑且给出一个工作定义,把规范财政制度的
宪法性法律条款的整体称为“财政
宪法”。它实际上要处理三对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和纳税人的关系、政府层级间的财政分工关系。人权保障是
宪法的核心内容,第一和第三个关系的解决取决于第二个关系,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经济关系的物质基础是公法上的财产关系,构成了财政立宪主义的主题。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森斯坦教授在《自由市场和社会正义》一书中,以对关税的禁止、平衡预算对征税权的限制、禁止对货币的进出口进行控制为例,指出所谓“财政
宪法”“是调整处理政府和经济之间的机构的文件。”[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