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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立宪主义的论题与范式

  近年来,我国学者开始对“财政宪法”展开讨论。经济学家和财税法学者在研究财政问题时则显示出对宪法与宪政问题的浓厚兴趣,财税法学者对财税制度的探讨,如预算法等,其中的很多问题确实属于宪法问题,他们把“主要调整财税法领域的一些根本性事项,如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权力的分配、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等法律规范称为“财政宪法”[26]。从预算与财政的关系看, 政府预算与财政具有同一性。预算制度包括财政收入、支出及公有财产使用及其民主控制问题,在实定法上则以议会审查预算方式进行形式上的财政民主统制。对于政府财政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预算的编制及预算的审议、预算执行进度的监督、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和议会审议决算。
  经济学者基于财税法体系而建构的“财政宪法”观是很有启发意义的,但有必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思考路径:一是把一国实定宪法存在的财政条款称之为财政宪法,一是不局限于成文宪法条款,只要宪法涉及财政政策等规定即构成财政宪法。结合两种思路,得出一个理论预设:各国宪法文本中不一定都存在财政宪法宪法有涉及财政制度的规范不一定就构成财政宪法。两种不同的思考路径与德国宪法学者施密特对于“宪法”与“宪律”的区分是一致的。因为财政宪法突显的是一种秩序和体制,因此又可以将财政宪法定义为“财政生活基本秩序的宪法规范”。本文姑且给出一个工作定义,把规范财政制度的宪法性法律条款的整体称为“财政宪法”。它实际上要处理三对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和纳税人的关系、政府层级间的财政分工关系。人权保障是宪法的核心内容,第一和第三个关系的解决取决于第二个关系,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经济关系的物质基础是公法上的财产关系,构成了财政立宪主义的主题。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森斯坦教授在《自由市场和社会正义》一书中,以对关税的禁止、平衡预算对征税权的限制、禁止对货币的进出口进行控制为例,指出所谓“财政宪法”“是调整处理政府和经济之间的机构的文件。”[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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