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政变迁的矛盾终将在财政体制上体现出来,目前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
宪法财产权保障是否对政府的税收和规费征收构成限制的问题;一是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必将推动我国宪政的发展。财政制度在我国受到实践和理论关注是19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其背景碰巧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财政预算改革的宏观背景一致,二者虽然处于不同的历史阶段,但问题的相似就必然导致解答方式的相互关照。财政制度与政治制度的纠缠,使得二者互为解释的背景,因此有学者指出,对租税国作
宪法上的分析,实为研究
宪法的“另一把钥匙”[20]。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探索以及公共财政制度的建设最终需要政治法律制度的变革。饶有兴味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连接点,其完善又神奇地找到了审查“预算”作为突破口。财政制度成为我国宪政进程中一个奇妙的“时空隧道”,我国的公法理论因而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机遇。
三、范式:财政宪法学及其方法
宪法规范具有全面性和抽象性,可以发挥抑制和调节社会发展的作用。在当代,传统宪学理论面临挑战,难以回应复杂、多面的动态社会,因而需要不同研究“范式” [21],即从经济、社会、文化等社会部门切入去阐明宪法规范的内涵。如果把“财政
宪法”理解为从财政现象角度去探索宪法规范的内涵,再整合成为“财政宪法学”体系,那么从宪法学理论的视角而言,财政
宪法是与政治
宪法、军事
宪法、文化
宪法等并称的一种
宪法部门,财政宪法学就是指有关财政
宪法的宪法学专题研究。
财政宪法学作为宪法学的一个“范式”,在分析意义上需要关注三个要素,即原则(理念)、学科(理论)和方法[22]。不同的宪法学研究范式都体现了“立宪主义”的理念和原则,之间的区别在于学科和方法等要素的差异。“财政
宪法”并非我国宪法文本的文字,从比较法上观察,其根源可以推至德国威玛
宪法。威玛
宪法的第二篇是人民的权利义务篇,其中第五章经济生活一章,学說对于这章的规定称为“经济
宪法”;在德国基本法中,有关联邦和各州的税权复杂规定被称为“财政
宪法”(Finanzverfassung),包括
宪法条文104–109条30个段落,成为德国联邦制度的运作的核心制度[23]。美国学者认为,财政
宪法是规范预算程序的法律构架,包括
宪法、法律以及议会处理联邦支出、借债和赋税议题所遵循的非正式程序。[24]预算制度为财政
宪法中最重要的部分,或者说“财政
宪法”是规范预算程序的法律构架”,议会可以运用拨款程序作为确认手段,实现政策目标和确立联邦项目的优先性[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