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西方“福利国家”发生“财政危机”,人们对于政府权力的不信任空前增加,尤其是对于政府的征税权的合法性产生怀疑,限制政府财政权的呼声日益高涨。财政危机的原因虽然是复杂的,部分原因在于经济全球化和地下经济的规模膨胀等,但主要是一场制度危机和法律危机,需要重建国家职能、征税权和纳税义务的
宪法理论[4]。政府在许多活动领域的积极职能受到怀疑,“政府失灵”一时成为社会的“关键词”。在经济滞胀中,政府政策并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不能按照明确的目标再分配,亦没有能够稳定经济。在政治层面上,潮流转而拥护政府发挥较小的职能。197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第13号提案”的通过具有划时代意义[5]。理论界开始对于积极政府模型提出批评,开始只有少数人,接着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随着赤字和公共债务的增加,许多经济学家指出,政府的扩张已经远远超出了它的合理职能,破坏了市场激励、产权和经济自由,透支了未来几代人的收入[6]。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尤其讨论了对财政决策施加约束的重要性。
随着财政预算制度的革新,权力分立的传统
宪法理论面临新的挑战,正如德国宪法学者伊森西(J. Isensee)指出,财政危机的议题与福利国家“民主政治发展,大都由‘财政危机’转为‘经济危机’,最后陷入‘
宪法危机’之不归路”[7]。在实践上首先体现为公民的权利观念以及纳税义务观念所遭遇的困境。政府的征税权的行使是对人民的财产权的侵入,其违法阻却因素正是征税权的合法性和公民的纳税义务。随着宪政民主的变迁,多元民主和商谈民主兴起,政府权力的合法性不能仅仅寄托于实证
宪法的授权,其行使必须在现行
宪法秩序中获得进一步的论证。如果说
宪法纳税义务即对财产权和其它权利的限制,既然已经存在权利限制的其它
宪法条款,单纯的义务规范是否有必要体现在
宪法文本中?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出台的“纳税人权利保障法案(宣言)”能否在
宪法上找到依据?市场经济的成功转型使得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具有了关键意义,而且人大审查预算成为人大制度完善的契机,上述问题在我国同样具有重大的实践和理论意义。虽然我国一直把“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写进”
宪法,但是公民纳税义务的普遍观念并没有完全确立。2004年
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财产权保障和纳税义务之间的规范关系开始进入理论的视野。
宪法理论对于财政制度或预算制度的关注,主要兴趣仍然在于国家权力的分立或制约,早期议会的产生主要是为了控制政府(国王)的支出[8],议会关注的主要是避免浪费和低效。,古典
宪法的主要财政原则集中体现在“税收法定”原则,体现为“财政议会主义”。随着宏观背景的变化,它日益显现出理论上的捉襟见肘。整个财政制度,包括岁入与岁出的关联,只有置入人权和政府职能的历史语境中理解,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从功能上看,国家权力的运作离不开物质资源的动用。许多理论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论证国家征税权和公民纳税义务的(
宪法理论对此并无明显的贡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它任何东西的经济的基础。”[9]“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10]而西方政治理论则用没有阶级色彩的语言表达了同样思想:“在社会资源容许的范围内,有足够的权力获得经常而充分的货币供应,被认为是每种政体所不可缺少的要素。”[11]然而,功能论证不能代替规范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