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本文是作者硕士学位论文的第三部分,在此感谢导师胡弘弘教授和答辩委员会的指点。此前的第一部分已发表于《当代法学》2007年第4期。当然,文责自负。
魏 迪(1981—),男,江苏徐州人,法学硕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副主任科员,浙江省检察理论研究先进人才。
参见苏林琴:《作为人权的受教育权研究》,载劳凯声主编:《教育法制评论》第三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成文
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59—161页。
有关受教育权变迁的历史,请参阅周志宏:《学习权序论》,载《当代公法新论——翁岳生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上册), 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89—197页。
有关受教育权国家保护义务的前提性的高阶命题——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的论说,有兴趣的读者请参阅本人硕士学位论文的第一部分,拟发表于《当代法学》2007年第2期。在逻辑上,后者是先于受教育权的国家保护义务这个命题的。
这也即所谓的“
宪法委托”,是指
宪法在其条文内,仅为原则性规定,而委托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立法者)之特定的、细节性的行为来予以贯彻。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页。
参见秦奥蕾、张禹:《论受教育权的
宪法效力——以基本权利的实现为视角》,载劳凯声主编:《教育法制评论》第三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秦前红、叶海波:《论立法在人权保障中的地位——基于法律保留的视角》,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
参见郑贤君:《论公民受教育权的
宪法属性》,载劳凯声主编:《教育法制评论》第二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徐振东:《对基本权利的侵害与救济》,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
参见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2—75页;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146页。
参见苗连营:《公民受教育权实现中的国家责任》,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详请参阅杨成铭:《受教育权的促进和保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91—230页;吴遵民、黄欣:《新编
教育法教程》,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