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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件典型案件的法律分析

对一件典型案件的法律分析


邢增丰


【全文】
  案情:
  张某系某经销纺织机械的个体户,去年6月,张某为了扩大经营,从劳务市场招聘一名下岗位人员刘某,并且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劳务用工合同。合同内容是:刘某白天负责为张某销售纺织机械,晚上为张某看管仓库,月工资1000元,但货物遭毁损后或被盗刘某必须负责赔偿。同年9月24日晚10许,张某乘刘某上厕所之机,用自己掌握的钥匙(张某与刘某都有仓库门钥匙)打开仓库门,盗得纺织机械3台,价值人民币4600余元。第二天,张某以刘某看管不严致货物被盗为由,要求刘某按价如数向其支付了货物赔偿金,后刘某觉得有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
  问题:对张某的定性?
  本案件中,关键还是对张某的客观行为作出考量,那么如何来考量呢 ?
  1.张某在与刘某签订、履行劳务合同时,张某是否存在故意让刘某遭受损失?显然从本案来看,张某作为刘某的老板,也是劳资法律关系中强势的资方,其对刘某在工作当中的职务行为的整个步骤,是非常熟悉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当中约定:“货物遭损或被盗后刘某必须负赔偿责任。”可见,张某因为已经预见到将来货物所面临的风险而与刘某签订劳务合同。而最后张某也正是利用这一点,以达到其合同所约定的赔偿责任。显然看来,不管张某以任何理由来进行抗辩,都不能规避其利用合同当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免除罪行。因此,正是张某看中合同这一免责条款,在侥幸的心理驱使着张某敢于以身试法。
  2、刘某作为合同聘任制的员工,在其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基于合同约定,刘某晚上看管仓库,一般而言,刘某要尽自己应有的义务,以防止货物遭受到损失。而事实上,刘某已经尽到注意安全保护义务。但由于张某怀有不安之心,想让刘某赔偿其货物损失,从而利用其老板的身份,而掌握一把钥匙的优势,实行其蓄谋已久的目的。这一行为让刘某防不胜防。
  分析到这里不难看出,张某显然不是想直接占有这些财物,其根本的目的是要求刘某因为违反合同的约定承担的不作为的赔偿责任。事实上,张某最后到派出所报案更加体现出这一点,同时,张某之所以报案目的是为了要求收集、保全刘某违约的一份强有力的证据。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知,张某不仅利用民事合同实施犯罪行为,还窃走自己的财产,并且诬陷自己的员工,显然这样看来,张某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诬陷罪。下面我将具体的罪名的构成要件,有必要进行一番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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