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的正义观与平等的正义观
虽然古往今来,人们一直在谈论正义,追求正义,但是对正义的理解却始终难以形成一致的意见。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在分析正义的内涵时,学者们形成了不同的正义观,但基本都是围绕平等与自由的关系展开探讨的。
一些学者认为,正义所体现出来的最高价值应该是自由。例如,凯尔森认为正义是自由的正义、和平的正义、民主的正义——宽容的正义。 (P577)诺锡克提出的资格正义论则强调自由,主张 一切社会资源都应由个人自由获得与转让,实质上反映了自由市场经济的正义观。 (P594)英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赫伯特•斯宾塞认为,同正义观念相联系的最高价值并不是平等,而是自由。每十个人都有权利事有任何他能从其本性与能力中得到的利益。每个人都应当被允许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得财产、从事一项他本人所选择的事业或职业、自由迁徙并毫无拘束地表达他的思想和宗教情感。对上述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唯一的限制就是每个人都必须意识到并尊重其他人所进行的不可妨碍的活动,因为其他人也都享有同样的自由主张权。每个人的自由应当只受限于所有人都平等享有的自由。斯宾塞将上述正义观归纳成了这样一个经典公式,“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予他所想干的事,但这是以他没有侵犯任何其他人所享有的相同的自由为条件的”。 (P254-255)
另外一些学者认为正义的核心内涵是平等。例如,亚里士多德在对古希腊传统的正义观进行总结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平等的正义观。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的也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不公正的也就是违法的和不平等的。” (P128-129)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将正义分为三种形态: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和交换正义。分配正义“表现于荣誉、钱物或其他可析分的共同财富的分配上(这些东西一个人可能分到同等的或不同等的一份)的公正”,矫正正义“是在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公正”。 (P134)交换正义则体现为“不折不扣的回报”。 (P141) 而无论哪一种正义形态,其体现出来的都是“适度”和“比例的平等”。 佩雷尔曼通过分析思想史上最流行的六种正义概念(即对每个人同样对待,对每个人根据优点对待,对每个人根据工作对待,对每个人根据需要对待,对每个人根据身份对待,对每个人根据法定权利对待)总结出“形式正义”的概念,试图澄清学者们对正义认识与界定的混乱局面。他认为,对每个人来说,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形式正义,笼统地说,就是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人,正义就是同等待人。 (P583)佩雷尔曼提出的“形式正义’的概念是从平等角度出发来认识正义的内涵的。罗尔斯提出的社会正义理论中的两个原则也主要是从平等的角度出发对正义进行的界定。罗尔斯提出的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P60-61)
(二)消费者权利与平等的正义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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