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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视野中的消费者权利解读

  法国教授卡雷尔•瓦萨克(Karel Vasak)根据近代史上的三次革命运动,提出了“三代人权论”。第一代人权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以自由权利为核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是俄国十月革命之后,以平等权利为核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是发展中国家反抗殖民剥削和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之后,以社会连带权利为核心的发展权。第一代人权的目的在于保证自由,使人类从旧的封建制度的限制与桎梏中解放出来,这是自由权。第一代人权在权利本质上是为了使人权获得尊重,它们是与国家相对抗的,因为它们首先假设国家对人权采取节制态度。第二代人权通过承认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使人类获得平等成为可能。这里涉及的是平等权,其实现是国家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三代人权基于对人类的博爱及其必不可少的连带而产生,主要体现在发展、和平、环境、人类的共同遗产以及在人类出现危难时给予人道主义援助等领域。第三代人权既与国家对立,又是国家必须履行的,而且,它们只能通过社会生活中下列所有参与角色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即个人、国家、公共团体和私有团体、国际社会。于是,在承认某种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得以采取连带负责的行为以实现这些权利,即自由权、平等权、博爱与连带负责的权利这些人类历程中的三代人权。 (P467-468) 
  瓦萨克教授从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角度出发提出的三代人权说概括了人权的发展历程,反映了人权的价值追求从自由到平等再到博爱的发展过程。依据瓦萨克教授的分类,作为人权制度化的一个体现,消费者权利应该属于第二代人权,平等是其基本的价值追求。这是因为:第一,从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被提出的时间角度分析,其是在1962年被提出的,恰恰处于第二代人权被提出并逐渐完善的阶段。第二,从消费者权利被提出的目的角度分析,其是为了纠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交易过程中事实上的不平等,体现了对平等这一价值的追求,符合作为第二代人权的平等权的本质特征。消费者权利是人权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新发展,是第二代人权的一个具体制度化的体现,它向国家提出了保护消费者的要求,国家的角色从自由权时代的消极不作为转变为平等权时代的积极作为,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利。  
  三、平等的价值取向与消费者权利的正义现 
  对于法律主体而言,不同的社会关系当然会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自然也就享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在消费者权利的概念被提出之前,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作为普通的民事主体,在交易的过程中,法律赋予他们平等的权利,并且要求他们履行相应的义务,其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显而易见。但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打破了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地位平等的状态,与生产者、经营者相比,消费者的弱者地位日渐凸显。法律通过赋予消费者权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由,保护了交易过程中的弱者,努力实现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在协调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自由与平等的关系的过程中,法律体现了其对平等的正义的追求。“正义之所以需要,正是因为有冲突的利益存在,没有利益的冲突,就没有正义的需要。” (P576)当消费者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得到认可之后,其和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要求以正义作为标准对二者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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