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将法人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具有合理性,并且不会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构成威胁。尽管有的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界定了消费者的概念,但我们发现此种界定都只能是一种概括,其指称的范围并不精确,所以才会引发学者们在学理上的探讨,从而也提出了对消费者概念进行法律解释的要求。正如有的日本学者所指出的,消费者概念不是通过其属性(自然人的属性与经营者相比较的差别和脆弱性)而是通过其所实施行为的属性(是否从事直接与营业相关的行为)来定义的。于是,行为的属性就是与营业相关联而形成的评价,而且这种关联性也随不同情形而不断变化。例如,同样是购买电脑,如果是为了营业而购买的话,那么行为人就不是消费者。如果能够说他(她)是消费者,则仅应限制在他(她)的购买行为与营业无关的情况下。再则,即便是同一行为人购买同一商品,虽然从交易方法上可以说他(她)不是消费者(由于和经营相关联,因此应该慎重检讨),但是从缔约条件上又可以说他(她)是消费者(即便是和经营相关联的,但是对于缔约条件却是没有交涉余地的人因此,消费者的概念就具有几种意义的相对的、可变的存在。 (P24)既然消费者权利的概念是基于消费者的弱者性提出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交易的平等性,那么对于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则无论是学理上的探讨还是法律上的解释都应该以此为基点展开,即在具体的交易场合,判断一个自然人是否为消费者首先要考虑的要素就是其与经营者相比是否处于弱者地位。
(二)消费者权利与平等的人权观
在现代法治社会,消费者权利是保障消费者生存、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消费者权利是人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本体现。消费者权利的实质是要求法律进行制度创新以保障基本人权的实现,是新的历史时期人权的制度表达,体现了平等的人权观。
人权目前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使用频率比较高的概念之一。现在大多数学者认为人权是道德权利或应有权利,“人权概念就是这样一种观念: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 (P2)虽然人权思想在古代社会就已经萌芽,但人权作为一个概念被提出却是近代以后的事情。18世纪末19世纪初,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经济的发展要求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商品自由交换以及自由竞争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迅速发展。新兴资产阶级需要打破旧的封建制度的枷锁,于是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在革命过程中,资产阶级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口号,要求建立自由、平等的社会制度。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迅速发展以及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人权的概念得以产生。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是这一阶段具有代表性的两个
宪法性文件。人权概念产生之初主要体现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要求,如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危机频繁爆发,社会矛盾日益加剧,导致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根基受到冲击。为了挽救资本主义,国家从自由竞争阶段的对社会经济生活不干预转为开始介入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人权概念的内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增加了新的内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健康权和受教育权等。20世纪以来,随着发展中国家反抗殖民统治的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权呼声越来越高,在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过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日益紧密,人权概念的内涵又有了新的发展,发展权、环境权进入了人们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