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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视野中的消费者权利解读

  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消费者问题成为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加之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推动,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向国会提交的“消费者权利咨文”中明确提出了消费者应该享有的四项权利:(1)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the right to safety);(2)获得正确信息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informed);(3)自由选择的权利(the right to choose);(4)意见被尊重的权利(the right to be heard)。至此,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在美国首次被明确地提出。1969年,尼克松总统又提出消费者享有获得救济的权利(the right to redress),进一步完善了“肯尼迪的四权利说”。  
  日本的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经历了混乱的时代(1945年-1954年)、自觉的时代(1955年-1967年)、诉讼的时代(1968年-1979年)、防卫的时代(1980年-1989年)以及政策的时代(1990年-至今)五个阶段, 这是一个从自发到自觉的发展过程,其在推动消费者权利的提出以及保护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开展,消费者问题被及时地反映给国家,消费者自身无力改变自己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不平等的现状,于是向国家提出了权利保护的要求。  
  (二)消费者的弱者性与平等的缺失  
  人类社会的发展进入19世纪末20世纪初之后,社会生产力大幅度提高,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从事生产的劳动者的雇佣金上升,他们可以支配的所得也不断增加,大众消费逐渐成为可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30年间,资本主义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生产力显著提高,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汽车。家电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批量生产成为可能。同时,宣传和广告技术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另一方面,劳动者的收入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购买上述商品对大部分的消费者来说已经不是不可能实现的梦想。 (P2-4)有的学者指出,人类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大量生产、大量销售以及大量消费的“消费时代”。在消费社会,生产者与消费者成为社会中的两极。生产者拥有雄厚的人力、财力以及资讯力;而消费者却因人人皆为消费者,而且随时皆为各种消费,故没有组织,没有群力。就个别消费者而言,相对于生产者,他(她)显然是财力、人力以及资讯力上的弱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是继资本主义社会出现劳资矛盾之后出现的一个新的社会结构上的矛盾。 (P2-3)  
  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其实质上的不平等,消费者沦为生产者与经营者所支配的“弱者”。与生产者、经营者相比,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经济实力上的弱势地位  
  从18世纪60年代开始,欧美先进国家先后发生了影响深远的工业革命。工业革命带来了生产技术的革新,生产力获得空前的发展,生产关系发生重大变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资本的不断积累、生产技术的不断革新以及生产效率的提高,使得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成为可能。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的发展进入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企业、跨国企业的出现使得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经济实力进一步加强。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消费者与生产者和经营者相比,在经济实力上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2.获取交易信息上的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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