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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重保护

  三、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维保护的体现
  从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范来看,对劳动者的保护规范比比皆是,而对用人单位的保护规范亦属不少。对劳动者进行保护的制度和规范比较典型的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的制定制度(第四条),赋予了劳动者和工会在规章制定过程中的参与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协商等权利及知情权;书面劳动合同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保证了劳动者通过书面形式固定其各项权利的权利,并且在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做了有利于劳动者的推定;试用期制度(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有效避免了企业通过约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重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只给极低的薪酬等方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的发生;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赋予了劳动者提前法定日期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依约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内部规章或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时不需提前告知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还赋予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强迫劳动或违章指令冒险作业时迳行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的权利;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制度(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第八十七条),保证了劳动者在因用人单位的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因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劳动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死亡和失踪的除外)获得相应额度的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也保证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下获得相当于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的权利。
  对用人单位进行保护的制度和规范主要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过失或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裁员制度(第四十一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的权利;服务期制度(第二十二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培训的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权利,如果劳动者违反该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就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保密事项约定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如果劳动者违反该义务,要支付违约金;高端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限额制度(第四十七条第一、二款),该制度使得用人单位在给其月工资高于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年限计算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从而有效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连带赔偿制度(第九十一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其劳动者未脱离单位就同时在其他用人单位入职工作时请求该劳动者和该其他用人单位连带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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