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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重保护

  二、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必要性
  对于一部以规范劳动合同为目的的法律来说,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给予保护是非常必要的。而对劳动者的保护本来就是包括劳动契约法在内的劳动法部门产生的直接目的。被视为劳动法产生标志的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就是为了保护童工而制定的,它也因此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童工的立法、第一个限制资本家剥削工人的法律。而从理性认识的层次审视,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给予保护也有其必然性,因为这是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按照马克思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理论,劳动者是生产力中人的因素,是生产力系统中的决定因素,劳动力的再生产是生产力赖以发展的必要条件,因而,保护劳动者就是保护生产力。这一点不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是符合各阶级或各阶层的利益的,在我国现阶段是符合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全社会的利益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具有天然的正当性。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也有其必要性。首先,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以“合同”二字命名的“劳动合同法”不可能脱离合同的本质而对劳动合同的双方厚此薄彼。合同,从根本的意义上讲,它是当事人意思的表现形式。尽管当事人的关系在合同基础上可能会发展出复杂的样态,但订立合同及建立合同指向的特定关系这一事实,终究是双方当事人私人意志选择并决定的。就此而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样需要在合同中被保护。其次,强与弱是相对的,在劳动合同关系中一般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处于强势。但如果劳动合同法只对劳动者进行保护而对用人单位的利益置之不理时,劳动者在经济上的弱势就可能被其在法律上的强势所抵消,甚至发生大逆转,此时,用人单位反而成为弱势。因此,为了动态地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利益,也有必要对用人单位给予保护。第三,在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给予必要的保护也是发展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需要。用人单位向国家纳税、向外投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吸纳就业都是在为促进经济发展做贡献。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给予必要的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最后,对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保护也是淳化社会职业道德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要求。比如劳动合同法在商业秘密方面对用人单位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而做出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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