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三论
张玉敏
【摘要】专利间接侵权是
专利法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它需要在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为了更好地确定这个平衡点,我们应重新建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而不应固守传统民法中的“共同侵权”理论。我国未来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应规定间接侵权行为的成立需有直接侵权的存在为前提,不宜规定例外情形;应抛弃将擅自处分他人专利行为视为间接侵权典型情形之主流观点。
【关键词】专利间接侵权;共同侵权;从属说;无权处分行为
【全文】
尽管公众有义务为发明创造者提供回报,但是必须公平对待和有效保护社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决不允许对个人的报酬损害公众的利益。
间接侵权是
专利法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这是因为一方面它需要给专利权人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出现专利权保护过度,以至于不适当地限制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何确定专利权保护的平衡点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国在建立专利制度初期,因各方面经验相对欠缺,未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在2001 年第二次修订
专利法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建议增加禁止专利间接侵权的条款, 但由于这次修法是为了达到TRIPS 协议之最低标准,而TRIPS 协议又没有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因此国务院在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专利法》修改草案中删除了该建议条款。虽然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但司法实践从1993 年至今已审理了多起专利间接侵权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总结十几年专利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01 年通过了《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其中专门规定了专利间接侵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的《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涉及到了专利间接侵权问题。我国正在筹备第三次修改
专利法,在此之际,确实很有必要研究我国对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应采取的对策。鉴于篇幅关系,本文仅涉及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中三个基本问题,并以此就教于各位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