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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再审制度缺陷浅析及矫正

新再审制度缺陷浅析及矫正


李文斌


【全文】
  新再审制度缺陷浅析及矫正
  今年的4月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付诸实施(以下简称新民诉法)。着力解决“申诉难”是本次民诉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正确解读新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对审判工作及解决不服法院裁判而由此产生的涉法涉诉信访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结合某基层法院近3年再审案件的审判实际,对新再审制度设计缺陷进行浅析并提出矫正建议,求教于同仁。
  一、新旧民诉法再审制度比对
  比较新旧民诉法再审制度设置,明显有三大变化:启动权主体下放 新旧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启动再审主体并没有改变,还是为三种,即各级法院院长、诉讼当事人和检察机关抗诉,条件均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新民诉法在保留法院、检察机关启动再审权能和启动再审条件不变外,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规定和条件进行了更宽松的梳理,旧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新民诉法在此基础上加了两个条款,确保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即可立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即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上述二条规定用意很明显,当事人申请再审渠道非常畅通了——只要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就立案审查,因此,各级法院院长发现审判错误和检察机关抗诉介入的启动将变得非常次要。 可见,修改后的民诉法将申请再审启动权绝对地赋予了当事人,只要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收到申诉状的法院就立案并在三个月内审查决定驳回申诉或决定进入再审。启动事由扩张 旧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五种。修改后的民诉法将申请再审情形扩展为13种并加一个列外条款,即(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事由实际扩展了9种情形,当事人的申诉事由面扩大,申诉行为随之增多。再审审判权上提 旧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而新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将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撤销,只规定了“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这意味着,当事人的申诉“可以”选择一审法院或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老家级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同时具有审查权,但新法又规定“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立法很明确,一审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有审查权:驳回申请或裁定进入再审,但没有审判权,再审案件的审判权为一审的上一级法院,一审法院只对院长提起再审和检察机关抗诉案件进行审查和审判,原审法院对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审判权上提到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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