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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村庄及村两委的法律地位

浅析村庄及村两委的法律地位


李爱军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颁布并实施。司法实践的发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出了挑战,于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但关于村庄及村两委的法律地位问题开始从历史的幕后走到法律的前台,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些许个人观点。
【关键词】村法人;村小组;村委会;村党支部
【全文】
  1980年广西省宜山县和罗城县的农民自发的组成了一种群众自治性质的组织也就是后来的村委会,宣告了一种新的基层农村管理体制的诞生,也标志着人民公社化以来的生产大队的行政管理体制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开始退出历史舞台,但此时的村委会的功能仅仅是是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随后河北、四川等地的农村也出现了类似的群众性组织,其职能开始向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多层次、大踏步地拓展。1982年宪法确认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1988年6月1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试行,之后大部分行政村都初步实行了村民自治制度,1998年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从村庄的结构到村民行为模式都经历了历史性跨越,村两委也有了初步定位,这也是自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基层农村政治生活的又一创举,为村法人和村两委的法律定位奠定了基石。
  一、村庄的法律地位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产生、消亡都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第三,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这是法人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法人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第四,法人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家、法人成员个人对法人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法人以其自己所有和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也就是说法人具有自己独立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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