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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视野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及价值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的立法条文中难见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继而对现实的司法审查造成了“无法可依”的障碍。在几起由我国公民个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中法院大多都是以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 “直接利害关系”原则不予受理或审查后予以驳回起诉。这已成为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一大立法障碍。我国又是成文法国家,法官在具体适用法律时的“造法”功能受到诸多限制,而要想由某一具体的案件来引导出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框架来实属不易。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当在立法上守法者与违法者处于不平等的状态时这才是真正的司法不平等。正是由于在立法上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的限制,才使得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者敢于挑战司法的权威。
  亦正是由于立法上的缺陷,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类型的案件普遍存在着诸多争议。其一是,当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及国家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我国的法院大多都会以主体不适格不予受理,这就使得案件在还没进入司法程序时就被阻隔在司法的大门之外。其二是,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在认定上存在着诸多不一,到底什么样的案件属于民事公益案件,法院在审查上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和尺度,这就为案件进入司法程序造成了立法的巨大障碍。其三是,即使法院受理了此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因为我国立法没有对具体的审判做出明确规定,法官在办案时也会因为法无明文规定而不知如何审理案件。其四是,每一个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都涉及到诸多社会利益集体的切身利益,对于这些敏感案件,法院都会低调处理,以免造成社会的紊乱,从而使得这些案件的“法外”因素主导着案件的进程,这又无疑与司法的公正审判大相径庭。由上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缺陷是主导民事公益诉讼无法建立和适用的最大障碍。这就使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成为必然。
  (二)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及价值
  一种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与良好适用往往会使得社会朝着良性运作的方向发展,其也更能激起社会成员的积极创造性与创新性,这对于社会的发展可谓是善莫大焉。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完善和改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促进社会利益和国家的最大化,进而对增进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具有巨大作用。
  首先,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使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得到司法的宽泛保护,这就避免了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处于真空状态。一如人性都有将自身利益向外扩张的欲望,权属明晰的利益由于有明确的管理者而受到保护,而无人保护的公益利益就会最先受到侵害。①由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性和普遍性,如若法律不对此种制度予以制度设计,那公共利益的受侵犯和不被保护就再所难免。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理应是社会成员的共同职责,但每一社会主体都由于自身权利的狭小性和不被重视性,所以在我国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往往受到制度、观念、社会环境等诸多方面的限制。如若首先在法律层面允许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即可对实现法的规范和指引社会成员行为的作用加以增强。作为一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各种解决路径都是在试图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改进在促进和实现法的社会效果上无疑扮演着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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