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视野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谭敏涛
【全文】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改革的逐步推进,在现有的司法制度下新型的民事诉讼类型不断出现。而限于现今
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限制,这些新型诉讼案件往往得不到司法的实质审查即被阻挡在法院大门之外。这些大量的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环境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行为由于得不到司法的及时救济从而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也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发展的滞后,令许多违法事实在出现后,普遍存在着无人起诉或无力起诉或无从的情况,从而使上述行为难以进入司法的管辖和监督的视野,导致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此处的权利人应做扩大解释,即为所有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的不特定多数公民个人)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有效地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在
民事诉讼法内建立的纠正公共性的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中还未得到认可,因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欠缺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中的一个明显的缺陷。本文无意于拟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论证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合理性和功能有效性。试从全新的法社会学的视角来诠释在我国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释义及法社会学方法论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论证逻辑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释义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时期,并与私益诉讼相对而言。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仅特定个人才能提起的为私益诉讼;而以保护社会共同利益为目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的则为公益诉讼。①而现代法上的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或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虽然公益诉讼产生于远古时期,但其引起广泛关注并加以具体适用却是在近代社会。按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公益诉讼。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经济生活中,行为人违反了民事、经济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由法律所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①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和作用限于篇幅本文不做细致论述。在后文中,当所要论及的制度特点与相关作用与特征联系时自会一起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