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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的概念与性质

  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标的物可为全面、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所有人可任意选择,行使上述权能中的一项或几项,如消费所有物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或以之设定用益物权收取对价。所有权之所以是完全物权,就在于所有人享有物权全部权能的任意选择权,全面性即任意性,它表现的是权利人全面支配所有物的意志实现自由。
  所有权为定限物权的基础。定限物权,如地上权、典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仅限于一定范围内对标的物为支配,故学理上称所有权为全面的支配权,称其他物权为一面的支配权,并将所有权系对标的物全面支配不可分割的特性,称为“完全性”或“完整性”。[9]强调所有权的全面性特征,具有否定分割所有权的意义。故日耳曼法上的上级所有权与下级所有权,我国历史上固有法中的大租权与小租权、田骨与田皮等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分割所有权观念与制度,与对标的物为全面支配的近代所有权观念并不相容,在近代民法中已无存在余地。
  (二)整体性
  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在量的总合,而是一个整体(浑然一体)的权利。[10]所有权是各项权能质的结合,并非量的集合,如在所有权上设定他物权后,其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或尽归他人享有,或受限制,使所有权呈现“虚有化”,但所有权仍为所有权,其所有权的本性丝毫不受影响。
  所有权的整体性特征决定了所有权本身不得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11]在所有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是在创设一个新的、独立的物权,并非让与所有权的一部分;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双方约定价款全部清偿前,出卖人仍保留所有权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随每期价款的支付而移转,买受人纵已支付99%的价款,标的物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买受人仅取得对于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权。
  (三)弹力性
  所有权既然具有整体性,则其内容即可自由伸缩。所有人可在所有物上设定各种定限物权,如设定地上权、典权等用益物权,或者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使所有权受到该定限物权的限制,致其全面支配所有物的权能大大减缩,甚至减缩殆尽,但只要没有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抛弃、标的物灭失),所有人仍旧保持对其所有物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该定限物权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时,所有权即立即回复其全面支配的圆满状态。弹力性附随于所有权设定他物权而发生,乃所有权的固有属性,如契约内容违反所有权的弹力性时,其约定无效。例如对于房屋赠与契约,约定永远禁止受赠人处分该房屋所有权的,其禁止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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