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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鞭子交给钥匙,让服刑人员自己走出监狱回归社会——谈刑罚的社会管理教育本质

  刑罚是人类所面临的苦难的模拟,是要使人对这些苦难产生畏惧,而不是对刑罚本身及执行者、监禁地、法律机构产生畏惧,他们本身是一样的普通人,如果他们利用权力而使人畏惧,或者人们误将他们的工作与他们本身混为一起,产生出对于权力人的畏惧,那将会造成社会的分裂,因为人有向恐惧、陌生、未知挑战的征服欲望,如果将这一欲望施加于人身上,那将会产生人与人之间的征服,从而造成社会的分裂。法字的含意以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的解释最为本意,法者,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廌,解廌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狱,令触不直,象形,从豸。廌,兽之所食草,从廌从草,古者神人以廌遗黄帝。法字取象于“豸”是远古时代曾经实际存在过的或虚拟中的神兽,用于审判,黄帝时期,据《述异记》等记载:尧舜时代著名的法律神或司法神“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一只能知晓世道公平的神兽就是“法”。他代表着神意,也就是原始的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中国古代有“兵刑同制”“刑起于兵”的传统说法,中国古代第一部关于战争与刑的起源的专门著作,《汉书•刑法志》开篇曰:“书云,‘天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铖,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繇来者上矣。”“天”在这里也指的是“神”也就是不能违备的自然规律,因为不能违备的自然规律而制订各种反映这些规律的礼(最初的法),制订反映违反这些规律而遭受的模拟报应的刑罚。
  此刑罚的概念必须阐述清楚,这样服刑人员才会对法律及刑罚所代表的自然规律,社会规律产生畏惧,从而产生出征服这些苦难的欲望,而不是对监狱,对国家的组织,对社会产生畏惧,从而形成逆反的心理。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人类,全社会的共同苦难意识,这些是对自身危害行为作出悔罪反省的基础认识。
  只有上述这样,将监狱教育的方法、内容这些基本的概念搞清楚,才能够对它进行改革。用刑罚作促进悔过自新的动力,用法学知识作为前进的方向,让服刑人员自己走出监狱,走向社会,刑罚的作用是使服刑人员健康的成长,是一个树人的过程。
  最后顺便谈一点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接纳问题,刑释人员自身经历了整个的刑事刑罚过程,并且又学习了大量的法律知识,但是社会中却在与法律有关的工作中设定了资格限制,对法律有着刻骨铭心体验,想用这些体验、知识挽救其它的违法者或维护受害者的权益,但却非常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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