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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的取消

31 此外,从法理上讲,如果一个法律文件是依据其上位法制定的,则一旦上位法废止或经过了实质性的修改,下位法就将因失去法律依据而失效。《农业税条例》第1条明确指出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制定的。此处的《宪法》应为1954年宪法,此后全国人大先后对《宪法》进行了3次大的修改(1975年、1978年和1982年),每次修改后都重新公布了新的宪法文本,在目前实行的1982年《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改由第56条规定。
32 据唐鸣介绍,税费改革取消了五项“乡统筹”这一乡镇重要的财政收入,但其相应的支出项目却未取消,而是改由县乡两级财政负担。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主要是“以县为主”,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来支持其发展,民兵训练支出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计划生育、优抚支出由乡级财政预算安排,乡村道路建设和维护费用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由村民会议民主协商自行解决。财政收入的减少并没使支出减少,加剧了原本财力并不充足的乡级财政的压力。柴子文、胡念飞、舒畅:“陆学艺、秦晖等专家眼中的后农业税时代”,http://www.southcn.com/nflr/llzhuanti/nys/zjlw/200510140114.htm。
33 党国英:“推动乡村自治应对后农业税时代”,《南方周末》2006年1月19日C18版。
34 国家统计局2004年统计公报显示,2004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93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422元,城乡收入差距由1990年的824元扩大到6486元。而且农村居民的收入还是在其基本没有医疗、社保的条件下获得的。据卫生部统计,2003年农民住院例均费用达2236元。马晓河:“政府为农村提供公共品是一种责任”,《南方周末》2006年1月19日C18版。
35 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民国时期,加征杂派的做法继续得到推行。1934年河北和山东两省各县田赋附加总额分别为500万元和1100万元,而当年二省田赋收入分别为600万和1500万元。这意味着县一级政府的公开收入与省政府的田赋收入相差无几。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0页。不仅如此,一些地方政府(如四川)还发明了提前征税的办法。1937年陶行知先生曾写过一首“四川天灾”,其中写道:“蜀道易,易于上青天。飞机里面,有几个活神仙。数千万人没饭吃,饿倒在路边。钱粮要提前,纳过五十年。我要问:几人在地几人在天?”聂大鹏编:《陶行知儿歌》,中国和平出版社1987年版,第3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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