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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中的公众参与

  在公众参与制度中,参与者是行政作为的利害相关人。对利害相关人当作广义界定。一方面,利益联系是广泛而多元的,不一定均是直接利益关系才能参与程序。特别是经济发展中某些利益是广泛而普遍的,如整个区域内的人都对经济发展规划享有普遍的利益;整个城市的人都对城市规划享有普遍的利益。另外,公众参与中参与者不一定都是公民个人。一些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环保组织、文物保护组织、行业协会,一些未经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特定区域的居民或企业,甚至法律规定承担维护特定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如交通管理部门,都可列入利害相关人的范畴,只要他们针对某项行政行为,提出了某种切实相关的利益诉求。[16]这一方面可以超出单个利益主体的视角,从相对更广泛的视角观察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壮大参与者的力量,使参与者获得更多的经验、知识和财力支持,减少和行政中的失衡,也有助于公民社会的发育与成长。
  
【注释】作者简介:陈军伟,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助理检察员,法律硕士。本文系作者向河南省法学会第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提交的论文。

魏圣香:《论英国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及其执行》载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9946 
  《中国21世纪议程》载http://www.un.org/chinese/events/wssd/chap1.htm 
  周珂:《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异化》载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3801 
  《可持续发展国家报告(1997)》载http://www.acca21.org.cn/cca21pa.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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